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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定警消超勤違憲 消促會:總統候選人應提對策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徐國堯(右二)自2011年開始,提出消防員人力不足、工時過長的問題,但在2014年在3個月內被記42支申戒而被免職。(資料照片:陳品存攝影)

11月29日大法官做出《釋字785號》解釋,指出現行法規對公務人員的休勤條件保障不足,命相關機關3年內改善;今日(12/5),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等民團召開記者會,要求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三黨總統候選人,提出改善公務人員勞動條件的政策,而針對率先指出勞動條件問題、催生釋憲案、但在2014年被免職的消防員徐國堯,三黨候選人也應提出解決方案,解決徐國堯案爭議,作為改善公務人員工作條件的第一步。

徐國堯原任職於高雄市消防局,2011年起因認為超時服勤不合理,他在體制內提出「調整勤務時間」等訴求,請求遭否決、提行政訴訟被駁回後,他進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014年5月到7月,高市消防局連記徐國堯42支申誡,2014年9月陳菊簽下徐國堯的免職令。

29號做出的《釋字785號》則認定現行法規確有不足之處,《釋字785號》指出公務人員現行適用法規,對公務人員休勤時數、超勤補償等保障不足,要求相關機關3年內訂定框架性規範,以符合《憲法》保障健康權的原則。

消促會理事長楊適瑋說,當年高雄市傾整府之力打壓徐國堯,將他抹黑成只為私利想升官,當年高市府委任律師、現任勞動部長許銘春甚至在法庭上表示,「公務員就是要為國家犧牲奉獻,如果國家財政有困難、沒辦法付加班費,自己會願意領嘉獎代替加班費」,《釋字785》等同狠狠打了高雄市政一巴掌,證明體制確實有問題;徐國堯則表示,過去長官常說「你進來前,就知道公務人員的體制是這樣」,但大法官的釋憲說明了公務人員也是人、也是勞工,不會因僱主是政府就不受保障。

針對現行制度的不足,消促會秘書長朱智宇解釋,公務人員的休勤時間,只有《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 (構) ,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但並沒有「框架性的規範」去限制、或保障包括輪班的間隔時間、每日的工時上限、合理的工時......等。

朱智宇說,基層公務人員超時加班是常態、領不到加班費是常態,只是因為公部門的打壓,讓這些問題一直很難浮上台面,「超勤」的補償,也僅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說「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結果就是上百小時的加班,往往就換來一張「國家感謝你」的嘉獎,而政府在要節省成本的情況下,就是毫無節制的使用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