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蠻野心足律師李菁琪向環保署提出「公民告知書」。(攝影:梁家瑋)
「『示範風場』是在示範怎麼違法、違法的成本有多低吧!」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李菁琪說。
蠻野心足、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等民間團體,今天(10/28)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環保署對「海洋風電」離岸示範風場違反環評承諾,違法施工處分過輕,提出了行政訴訟,在此之前,環團也到環保署,針對該風場後續的違法,再度提出「公民告知書」。
2013年通過「示範獎勵辦法」評選,成為台灣第一批的離岸風電計畫的「海洋風電」在今年(2019)10月9日宣布風機機組安裝完成,預計在年底前正式商轉(參考);而在7月15日,環團調查後發現,海洋風電有未依照環評結論派遣鯨豚觀察船的情況,依《環評法》第23條第8項,向環保署提出「公民告知書」。
8月28號,環保署作出處分,針對在6月21日、7月8日、7月10日海洋風電違反環評承諾,並依《環評法》第23條第1項作出最高的150萬元罰鍰(參考)。
150萬罰鍰不夠?在7月15號,環團曾提出「停止開發行為、待開發單位提出改善計畫後再復工」的訴求,蠻野心足專員李孝濂說,工程船出海一次的成本可能就高達數百萬元,環保署裁罰一次才150萬,分配給3次的違法行為,一次才50萬,金額規模不成比例,開發單位在經濟考量下,還是可能會讓工程船不伴隨觀察船出海。
離岸風電剛起步,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缺乏資訊與經驗。像興建階段的打樁工程,在水下發出高分貝噪音,有影響生態、尤其是鯨豚類的疑慮。因此,環評時,都被要求一些預防措施,以期減輕衝擊。觀察船伴隨工程船出海,也就是這樣的基本承諾,讓打樁場址附近觀察到鯨豚時,工程單位作出對應措施;李孝濂說,開發單位沒有執行承諾,也就是由白海豚的存亡等生態問題在承擔環境成本。
依照《環評法》第17條,這些環評承諾具有強制力。問題是,面對這種新形式的開發行為,環保署根本沒有足夠的人力、機具、機制來監督。
李菁琪表示,據他了解,環保署僅有一名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的承辦人員負責監督,而承辦人員能做的事是,如果知道當天有工程船要出海,就到港口去確認有沒有伴隨的鯨豚觀察船。這種粗糙的監督方式本來就充滿疏漏,如果該名承辦人員沒被通知到工程船要出海的消息,就根本不會去港口,更遑論他還有其它業務,能監督的能量十分有限。
媽祖魚保育聯盟理事長文魯彬表示,環評承諾的履行,不只是去數觀察船出去、回來而已,環評承諾應該要「確實執行」,鯨豚觀察船在外海做了什麼事、看到什麼,都應該要有記錄,在環保署沒有能力監督的情況下,根本不應該開發。文魯彬說,監督的工作對民間團體來說,也是很難負擔的成本,如果環保署、海洋委員會沒有監督的資源,就應該讓各個開發商們出錢成立客觀第三者的監督單位。
李菁琪說,如果海洋風電這個「示範風場」,只是示範了開發單位可以如何低成本的違法,那民間團體能做的事,一方面是去墊高開發商違法的成本,提高裁罰金額、即使已完工了也要開發單位提出改善計畫;另一方面,則是呼籲政府要能提出根本的解決方法。
他舉例,在既有法規中就有可以運作的方法,例如依《環評法》第19條,環保署監督環評案件時,可以行使警察職權,環保署可以讓海巡署配合,在工程船出海時就去核對是否有鯨豚觀察船,而不是讓民間團體事後辛苦又不準確的比對。
9月17號,海洋風電團隊曾發表聲明,承認疏失,並表示虛心接受(參考),並表示「7月13日以後的所有打樁作業,施工團隊都確認部署10艘觀察船到位」;但今天環團的公民告知書,就明確指出了,海洋風電至少在7月15日、26日、28日又有3次工程船未依規定伴隨鯨豚觀察船的情況。
李菁琪解釋,民間團體的調查方式是,在工程船出海的日子,去函向海巡署調閱資料,比對有沒有鯨豚觀察船出海。由於海巡署的資料不會特別指認鯨豚觀察船,因此民間團體是採用最寬鬆的判定,疑似的船隻也認計為鯨豚觀察船,明顯的情況是「至少3次」,實際違法次數可能更多。
海洋風電最大股東,為丹麥沃旭能源(Ørsted)持股35%為最大股東,此外,日本 JERA 持股32.5%、澳洲麥格理(Macquerie)集團持股25%,台灣的上緯控股持股7.5%(參考),目前董事長為上緯的蔡朝陽。
媽祖魚保育聯盟理事長文魯彬。(攝影:梁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