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孫窮理報導
《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要求移工的雇主在移工無故曠職三日或聘約終止時需要「通報」,一旦雇主通報,移工就成為「逃跑外勞」,過去被移工團體批判為「蓄奴條款」,去年(2018)11月9號,立法院三讀通過第56條第2項,如果查證雇主通報不實時,可以撤銷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的處分,算是一個「補救」。
阿多向桃園市政府求助:2019/4/1〈仲介違法收費帶詐騙 移工求助桃市府〉
(修法前的)《就服法》56條問題:
- 2017/1/17〈一張申請、不用證據 雇主通報 移工就成「逃跑外勞」〉
- 2016/10/19〈一通電話 說你逃跑,你就是逃跑了 TIWA:就服法掐死移工〉
不過,遭仲介「詐騙」的移工阿多的案例,卻突顯出《就服法》第56條第2項的不足。台灣移工聯盟成員吳靜如說,阿多原聘僱契約到期,委託仲介介紹新工作,卻誤信仲介所言,在前約屆滿前5天離職,前雇主通報後,成為「逃跑外勞」,付了新台幣5萬5千元的「買工費」卻換不到合法的工作與居留權。
桃市府勞動局外勞事務科科長陳秋媚透露,就他了解,阿多的合約在去年(2018)9月20號到期,但他在15號前後自行離職,因此前雇主通報失聯時,的確不知道阿多的去向,因此沒有「謊報」的情形,不符合《就服法》56條第2項的情況,無法恢復他的聘僱許可和限令出國處分。
修了法,還是補不起《就服法》第56條的洞,56條第2項只考慮到雇主是否「謊報」的狀態,卻沒有考察被報「逃跑」移工的主觀認識,目前阿多已經向仲介提起詐欺的刑事訴訟,由於身分有疑義,落政單位暫時不會處理遣返。4月初,台灣移工聯也已經向桃園市政府勞工局求助,之後並且發起連署(連署頁面),要求恢復阿多的合法受僱身分,不過二十幾天過去,勞政單位對此,似乎仍然找不到解決的辦法。
陳秋媚說,據了解,目前阿多前個工作所在地的彰化專勤隊還在調查中,桃市府也仍未拿到相關資料、筆錄,因此尚不能提交報告給勞動部;陳秋媚說,恢復合法身分的權責在勞動部手中,綜合判斷後,可恢復合法身分;但記者再詢問勞動部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專門委員莊國良時,他卻無法指出恢復身分的法令依據,只是重覆要求儘速調查,除此之外沒有透露更多。
在這個案例,「事實」其實還清楚,對前雇主來說,阿多的確「失聯超過三日」,沒有不實通報,類似的情形,在《就服法》第56條第2項立法前,去年6月4號,勞動部曾有函釋,若移工在離開雇主3日內,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政單位、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留有紀錄的,可以不算「失去聯繫」,問題是,要移工知道在離開原雇主三天內求助,則必須讓移工充分了解其權益以及程序的規定。
在這個部分,勞動部提供的協助也緩不濟急,莊國良說,目前勞動部在移工轉出網頁介面的雙語系統,6月份才將加入英文,現在也只能呼籲在台移工,若發生困難可撥打1955雙語申訴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