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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前拼落實蔡政見 派遣修法能「頭過身就過」?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勞動部長許銘春(左)與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右)。(攝影:王子豪)

4月22號,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忽然通過三個與「勞動派遣」相關的《勞基法》修正條文,進入院會二讀,由於總統蔡英文競選時,曾有「訂立勞動派遣專法」政見,在專法爭議未決之時,這三個由立委的提出的舊案被重提,並以臨時動議修正,而勞動部又全力支持,使得草案通過。團結工聯秘書長黃育德認為,這是勞動部「突襲式」的做法,並再次強調,讓派遣就地合法,無助改善非典勞動濫用的情形。

拼湊舊案,製造修法成績?

一般修法,是由業務單位,提出草案送至行政院,行政院通過後交付給立法院審查,不過22號衛環委員會通過的條文,是召委劉建國拉出三個過去由立委提的舊案,並以「臨時動議」的方式修正。其中由陳學聖提案的《勞基法》第2條第6款修正案,原本和派遣沒什麼關係,不過在卻在臨時動議時,於原提案之外,增加了第7款至第10款3088-02,定義了「派遣勞動」的派遣方、要派方、派遣勞工和派遣契約。

此外,《勞基法》第9條則增修第2項3088-01「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是今年(2019)立委趙天麟的提案,至於第三個條文《勞基法》第22條之13088-03,要派方給付的補充責任,則又是立委劉建國早在2017年的提案。三個不同時間、由不同政黨立委的提案,忽然在五一勞動節前夕湊到一起通過,難免給人是否是趕著做「派遣立法」成績的疑問。

通過的條文:派遣為不定期契約、要派方薪資給付補充責任

目前「派遣專法」還在勞動部,沒有送出,勞動部長許銘春說,尚有「派遣工比例上限」與行業「負面列表」兩大爭議沒有解決,送進立法院也不可能通過,認為先把有共識的部分用其它法律落實,才是務實的作法,許銘春說,預計下個會期結束前,可以透過此模式,陸續將有共識的派遣相關法條,先用其它法律的修正訂立。

除了在第2條加入「派遣」的定義外,第9條第2項是規定派遣契約為「不定期契約」,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解釋,勞動部認為要保障工作穩定,因此支持明訂此項文字,認為派遣方不應該以自己與要派方的合約時間,與派遣工簽訂定期契約,把風險與責任轉嫁給派遣工。

至於新增條文第22-1條,則是讓要派公司也有補充責任。如果派遣公司積欠派遣工工資,派遣工可向要派公司請求,要派公司只是先行墊付,事後則可以再向派遣公司扣抵或求償。許銘春強調,派遣業者惡意倒閉或刻意積欠工資,派遣勞工往往難以追討遭積欠的工資,增訂要派公司在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可以要求要派方先行給付工資,對勞工有更多保障。

派遣專法的爭議:比例上限和表列問題

目前「派遣專法」沒有立法,勞動部在「行政指導」性質的《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裡規範派遣契約,而如果要立專法(或在《勞基法》中設立派遣專章),22號通過的幾個條文是爭議比較小的,至於爭議較大的「派遣工比例上限」與「行業負面列表」,如2014年《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對「派遣工比例上限」的基準暫訂為「3%」,現在是不是這樣訂?

王厚偉說,派遣比例資方希望要高一些、勞方則希望愈低愈好,非常難訂;至於「行業負面列表」則是指訂出「不能」使用派遣工的行業;相較下「正面表列」則是列出「只有特定行業」可使用派遣工。部分勞團認為派遣法應該採正面表列,才能嚴格限制派遣的使用;不過王厚偉則認為正面表列不可行,他說,正面表列恐怕會讓人有「這些行業有高度可替代性」的印象,對於被正面表列的行業會有很大的衝擊。

更大的爭議在「要不要立法」

不過,關於「派遣專法」的爭議,恐怕還不在哪些部分爭議大、哪些部分爭議小,而在更根本的,已經存在十餘年的爭議:「要不要立『派遣專法』?」。對反對立法者來說,派遣契約根本是違法行為,立法等於讓其就地合法。目前在所有的法律中,並沒有任何關於「勞動派遣」的規範,這些「爭議不大」的條文一旦三讀通過,也就意味著長期以來「派遣立法」這一個爭議本身,首次在立法上達陣。

黃育德說,「派遣法」的爭議不只在「人數比例」與「正面或負面表列」上而已。他認為,應該「禁止派遣制度」,避免各種非典型僱用型式的擴張,對於今天通過派遣的三個條文,他表示驚訝,認為這是突襲式的修法。黃育德說,現行法律並沒有禁止派遣,勞動部說要規範派遣情況,就是要讓派遣就地合法,無助於改善非典勞動情況的濫用。

這三個讓「勞動派遣」在法制上達陣的《勞基法》條文修正,是「頭過身就過」,如勞動部所說,之後陸陸續續把爭議較小的條文通過,或者只是搶在五一前,做一個「落實蔡英文政見」的一日行情,可能還要日後觀察,不過,真要能完成爭議十餘年的「派遣專法」立法工作,只怕路還長得很。

勞動派遣立法主要爭議所在,在部分勞團與工會認為,立法將使得派遣合法化,從而促動非典型僱用的氾濫,而根本反對立法。圖為2005年,在勞團的壓力下,當時擔任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的現任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鍾孔炤(左三)對派遣立法表態,不過當時全產總的這個表態仍備受質疑,因為鍾孔炤只說「反對勞動派遣」而非「反對勞動派遣法」,差一個字,差很多。(攝影:孫窮理)

註解
  1. 《勞基法》第9條增訂後項:「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2. 《勞基法》第2條增加第7到第10款: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原陳學聖提案,僅修訂第六款:「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與勞動派遣無關。

  3. 《勞基法》增訂第22之之1:「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管處罰或依第27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遣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