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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掌生殺 升等決續聘 教師法大修 爭議中登場

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王子豪報導

《教師法》修法,家長(上,王子豪攝)教師(下,侯百千攝),分別動員,表達對修法的態度。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4/15)審查《教師法》修法草案(政院公告),原先預計下午進入逐條審查,但因為爭議過大,委員會決議今天將只進行大體討論,後天(4/17)早上召開座談會。對「教評會」看法衝突的家長團體與教師團體,在立法院外有三場動員。

家長教師團體各自施壓

教育部前,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等,家長團體支持政院版部分內容,但仍認為有所不足;他們認為,修法目是為避免「師師相護」、有效汰除不適任教師。因此認同政院版降低「教師評審委員會」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教師時,非行政、董事的教師代表人數比例降至2分之1以下,但他們也表示,草案中雖然代表人數有修正,但出席及表決仍有3分之2的高門檻,還是不太滿意。

至於在多項議題皆有衝突的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與全國教師工會聯合會(全教總),今天也分別動員,共同反對修法內容,要求將草案退回。

全教產理事長黃耀南認為教育部片面認定「師師一定相護」,修法讓沒有教育專業的「專家學者」來決定老師的去留,形同解僱教師的「刑法」,有影響教師權益,污名化教師之虞,因此強烈反對修法。

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指出,草案是近年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卻大幅增加解聘教師要件,限縮工作條件,更讓工會擔心的是,可能會極大比例的增加校長權力,他舉例,草案將「行為違反法規,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被列為解聘要件,但何為「損害尊嚴」卻是交由校長決定,實質增加了校長「剷除異己」的工具。草案將教評會將增加外聘委員,讓教師代表比例低於2分之1,這也形同讓校長掌握「關鍵票數」。

全教總、全教產立場一致

黃耀南說,全教產並沒有參與草案的協商,教育部應從研商階段,就邀請各教師團體參與,並經預告、公聽會等,補足修法程序。雖然全教產這次的立場,與全教總大致相同。不過黃耀南說,教育部應該修正對「教師團體」的代表性認定,依現行《教師法》第26條,定義各級「教育組織」為「教師會」,教育部也多以「全國教師會」的意見為主。黃耀南說,全教總與全教會的關係較為親近,還有參與的機會,但全教產就時常被排除在外。

張旭政說,過去教育部雖然有邀請全教總(全教會)參與這一次修法協商,但當時的版本與現在政院版的《教師法》完全不同,現在的內容他們無法接受,更拒絕背書,也認為應該將此版本退回。

雖然教育部長潘文忠說,教育部對《教師法》修法採分階段處理,此次修法主要處理的是社會關注的「不適任教師」部分,但這一次草案仍涉「教師寒暑假休假」、兼任行政職務,以及與大學教師密切相關的「升等」與「評鑑」等問題。

寒暑假與行政職問題

高中以下教師在寒暑假休假的部分,目前規定在《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但草案第35條明定寒暑假到校或休息的規範。黃耀南說,現行寒暑假到校的情況,透過地方主管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各地縣市不同,約為2至7日,處在一個「可接受的平衡」。但草案中沒有「與教師會協商」等文字,恐怕有缺漏。張旭政也擔心,寒暑假納入《教師法》,一定會影響到現況,教育部就是想拿掉過去與教師會協商的結果,以及未來協商的程序。

兼任行政職務的部分,在政院版《教師法》草案第32條第1項第10款,明訂為教師的「義務」。黃耀南認為目前校方找不到願意接行政的人員,主因是誘因小、負擔大。他說,行政職位的補貼很少,而接下行政業務的教師,為了應付主管機關的訪視、評鑑,或是需要爭取經費而寫計畫,但這些業務都不是教師原本擅長的工作,造成很大的額外負擔。

張旭政則認為,找不到行政人員是上級的無能,現在卻透過修法成為教師的義務,這是強迫人民成為「公務人員」身分。張旭政說,大家想成為教育人員才當教師,卻被逼著當公務人員,若行政職務若有失差,還可能反而依《教師法》失去教師的職位。

至於與大學校師攸關的,就是「升等」與「評鑑」的問題。

大學教師的升等與評鑑

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陳政亮說,過去大學「未升等」、「未過評鑑」的教師續聘與否,並未明文規定,而許多學校更將「招生成果、行政表現、配合程度、產學績效、期刊論文數」等與教學無關的「指標」列為升等與評鑑的條件,讓許多教師因此不被續聘,更引發諸多爭議。

過去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大專校院要依《教師法》第14條佐證教師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不續聘教師(參考);但未來若修法通過,「未限年升等」與「未過教師評鑑不續聘」等規定增列為資遣條件3069-001,將讓造成未來教師工作權益更不被保障,教師肩負更多與教學無關的壓力,遇到爭議事件也難像現在一樣尋求救濟。

陳政亮認為,此次修法增列多項解聘條件,讓原先「教師工作權保障」翻轉為「教師工作懲戒條款」,原本「保障」的核心概念也消失了,修法若通過,教師的處境將更為嚴峻。目前高教工會正在網路上連署,反對此部分的修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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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 草案第27條第1項第4款「違反限期升等而應予不續聘或資遣之聘約條款。」、第5款「違反各大學及專科學校所定教師評鑑規定而應予不續聘或資遣之約條款。」皆被列為教師資遣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