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世新社發所停招爭議 教育部:關鍵在有無「事前溝通」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孫窮理報導

世新社發所與該所畢業的兩名立委林淑芬(左一)與蔡培慧(左三)召開記者會。(攝影:梁家瑋)

世新大學1月2日校務會議上通過該校「社會發展研究所」109學年度停招,預計1月18日董事會通過此案後送教育部,若教育部核定,目前仍在招生中的「108學年度」將成為社發所最後一屆。 這件事情是否還有轉圜空間?涉及教育部對於「停招」決定是否經過「事先溝通」程序的判斷。

教育部:停招必須「事前溝通」

教育部強調,停招要「事前溝通」,高教司副司長梁學政說,去年(2018)底傳出將停招社發所,教育部12月27日就正式行文,要求學校釐清相關適法性,並要求學校一定要先與師生溝通;校務會議通過停招案後,世新不斷地要求社發所教師開會,外界解讀為世新要「補溝通程序」;但梁學政說,停招對師生權益影響重大,教育部在程序上要求一定做好溝通,才能進行相關程序,教育部在審核時也會特別注意世新是否有「事前溝通」。

記者詢問「事前溝通」的法源依據時,梁學政說,很多事情法律不一定全部鉅細靡遺,當決定影響利害關係人權益時,關係人都應先表達意見,這是長久以來教育部在很多場合都有跟學校說明的,這是教育部的基本要求。 梁學政說,世新的「溝通」,究竟是在校務會議上才溝通,還是當社發所招生不好時就有溝通,要等學校提出正式資料再依資料進行審核。

事實上,調整系所前,需要與系所「事前溝通」,當然有明文規定。

教育部的《技專校院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增設及調整審核要點》第9點明文「學校提報院、所、系、科或學位學程調整(包括改名、整併及停招)前,除依第二點規定(通過校務會議等校內相關會議)辦理外,並應擬具相關配套措施,事先與師生充分溝通取得共識」。

「大學自治」與大學內的「內部自治」

系所調整,需要送教育部核定,是《審核要點》的母法,《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以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1條(《大學法》第12條)。可以看到,越上位的法律,越沒有把「事先溝通」寫進條文的內容裡,這種情況,就好像到目前為止,各校的學費調整時的「校內公開說明程序」,也都還只規範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這個行政命令層次的教育部法規裡(其母法為《大學法》第35條,也沒有調整學費的校內程序規範)。

在學費,或者系所調整這些事務上,教育部利用法規給予的管制權限,制定各種校內程序的規範,其實是在踐行「大學自治」範疇下,「內部自治」這一個重要的原則,如果如世新所主張,系所調整為「大學自治」的範圍,那麼它的內部程序應該是什麼?應該如何在《大學法》的原則中,被明確宣告出來、並在法律體系內被落實,不僅是教育部官僚與大學之間「喬事情」這種層次,這恐怕已經不是梁學政所說「法律不一定全部鉅細靡遺」,這樣的問題而已了。

審核要點》第12點,只規定系所調整「應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包括校務會議)」,並沒有明文是不是要經過所務、校務會議。

校方、所方各說各話

社發所堅持,世新校內的 《世新大學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辦法》 第4條規定,要調整招生名額,應由「系、所提出申請書向學院提出申請」,這是「由下而上」, 世新卻主張依據該校內辦法第5條2840-001,也可「由上而下」,由校方發動,社發所認為,該第5條的文字,只是補充第4條的「審議原則」,以及「審議原則」的調整程序,若要停招仍須符合第4條,也就是由系所提出, 社發所副教授陳信行說 ,校務會議上亦有法律系教師指出此點疑義,但校方置之不理、逕付表決。

至於世新校方指控社發所有低註冊率、低畢業率、低在學率、高退學率等「三低一高」的問題(參考) ,因此校方才做出停招決定,也出現「各說各話」的現象。

世新校長吳永乾對媒體表示,社發所低註冊率、低畢業率、低在學率、高退學率,101至105學年度社發所註冊人數39人,只有6人畢業,畢業率15.38%,近4年更無人畢業;他說,校內碩士班平均2.6年拿到學位,社發所平均卻要4.7年,顯見社發所教學任務沒做好。

在11號,社發所召開的ㄧ場記者會上,社發所所長黃德北則痛批校方,「連最基本的數據都造假,還有什麼不能偽造」;黃德北表示,吳永乾說過去4年社發所無人畢業,事實上過去4年社發所卻有31人畢業。他說,過去多年社發所註冊率都是是新前段班,104學年度註冊率更高達100%,直到這兩年註冊才有所下降,學校用「招生問題」停招社發所完全不能令人信服。

黃德北表示,吳永乾說社發所平均4.7年太長,但教育不是要看畢業時間多長,而是要看是否有達到教學目的,社發所有對學生提出到NGO蹲點等要求,畢業年限自然會拉長。

 

世新社發所歷年招生註冊及畢業狀況

 

對照:世新傳播學院各研究所合計的統計:

 

世新傳播學院各研究所歷年招生註冊及畢業狀況

 

資料來源:世新大學校務處日間學制歷年畢業生人數表(碩士)〉(不含在職專班)

 

註解
  1. 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申請,由研究發展處彙整後,依序經本校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審查委員會、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報教育部。 審議原則除考量社會變遷及人力需求、學術發展需要、學校發展特色外,並參考下列各款,必要時本校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審查委員會、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得針對全校各院、系、所、學位學程主動調整之:
    一、院、系、所、學位學程師資質量評核情形。
    二、院、系、所、學位學程所有學制班別之招生及註冊情形。
    三、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