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瑀,工人、英國雪菲爾大學政治學博士
巴勒斯坦人民自2018年3月30日起自發朝加薩東部邊境遊行,要求以色列佔領軍解除對加薩長達11年的封鎖、並終止佔領巴勒斯坦。巴勒斯坦人民同時主張,在1948年以色列立國後,遭驅逐出巴勒斯坦而成難民者及其後代,得依據1948年聯合國大會「194號決議」,享有難民返鄉定居(即現今以色列)的權利。此一行動即是巴勒斯坦「返鄉大遊行」(the Great March of Return)。
然而,以色列佔領軍對距離加薩邊境300公尺的巴勒斯坦人一概視為「安全威脅」,並以擴張型子彈對付遊行示威者和現場醫護人員。擴張型子彈穿出身體時,會造成大如拳頭的傷口,造成示威者斷肢和截肢,從而無法重回返鄉大遊行第一線。(參考〈染血的返鄉路:巴勒斯坦人要回家,為什麼你應該聲援?〉)
誇示「一槍兩命」、「彈無虛發」、「殺納粹」
以色列佔領軍噬殺成性猶如蒼蠅見血。早在2009年3月20日國土報(Haaretz)就曾指出,以色列士兵競相穿著標榜殺害巴勒斯坦人的「潮T」(參考)。例如,其中一款T-shirt為「一槍兩命」(1 shot, 2 kills) (參考照片)。「一槍兩命」系指巴勒斯坦懷孕婦女在以色列狙擊手的十字瞄準線範圍,開一槍,奪兩命。另一款則為「最好使用杜蕾斯(better use Durex)」。此一字樣印在一名巴勒斯坦死亡嬰兒圖像的上下方(參考照片)。杜蕾斯是英國知名保險套品牌。「最好使用杜蕾斯」系指巴勒斯坦人只要生一個,以色列狙擊手就殺一個。
以色列佔領軍的殺人不眨眼也反映在巴勒斯坦示威者的死亡人數上。3月30日當天便有15名示威者遇害,400人受傷。3月31日以色列軍方發言人卻在推特上招搖,「昨天看到現場3萬人…一切都在掌控中…我們知道彈無虛發」(參考)。以色列「國防」部長李伯曼(Avigdor Lieberman)則於4月8月宣稱,「加薩沒有無辜之人,人人都和哈瑪斯有關連」(參考)。5月14日,以色列佔領軍不僅殺害超過60名巴勒斯坦示威者,更造成2,700名示威者受傷。而5月14當天,正好是以色列宣布獨立70週年。
以色列佔領軍為何要對無武裝的巴勒斯坦平民痛下殺手? 2018年5月14日,以色列公共安全暨戰略事務部長兼以色列宣傳部長鄂登(Gilad Erdan) 挑明,「巴斯斯坦人死亡人數再多都無關緊要」,就如同二戰期間「死了幾個納粹一樣」(參考)。他說,遊行者絕非自發,而是哈瑪斯派來的「恐怖分子」,哈瑪斯該為流血負全責」。鄂登、李伯曼喪心病狂的言論,與佔領軍誇示「一槍兩命」、「最好使用杜蕾斯」再再曝露以色列社會的病入膏肓。
佔領軍的戰爭罪行和種族滅絕罪行
商業媒體對以色列佔領軍的罪行文過飾非,憑藉的是民眾對國際法一無所知和對國際政治的無意識。國際法就佔領的討論並不難理解。我們先從以下問題談起。
1.以色列可否依據國際法主張自衛權利?
答案是不可以。以色列自2007年起全面封鎖加薩的領海、領陸、領空,並切斷加薩與外界的接觸,包括限制進口、出口、入境、出境。封鎖加薩後,以色列再於「2008年12月27日至2009年1月18日」、「2012年11月14日至21日」,以及「2014年7月8日至8月26日」間發動屠殺/三次大型軍事行動,每次屠殺皆以「自衛」為藉口,即「反擊哈瑪斯的攻擊」。三次屠殺中,因以色列視加薩平民為「哈瑪斯同路人」,加薩無處不是「恐怖分子巢窟」,故而以色列無處不可攻擊/「自衛」。依據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在2017年的報告,「在2014年7月8日至8月26日的51天期間,共有2,251名巴勒斯坦人遭到殺害,171,000戶住家遭到破壞,其中17,800戶住家成了根本無法住人的斷垣殘壁,並導致10萬人因此流離失所」(參考)。
同理,2018年以色列佔領軍殘忍鎮壓返鄉大遊行示威者時,仍舊以「反擊恐怖分子入侵」/「自衛」為藉口。
根據1907年《海牙公約》第42條,當一國領土由敵軍當局完全掌控,即構成佔領。國際法院,也是全球位階最高的司法機關,於2004年已對以色列的「自衛權利」作出裁決。以色列為佔領國,對於源於佔領地內的攻擊不得依《聯合國憲章》第51條主張自衛權利(參考)。
2.以色列可否封鎖加薩邊境、領海、領空、任意切斷水電供應,破壞民用基礎設施?
答案也是不可以。關心巴勒斯坦問題的人都知道,加薩政府是由哈瑪斯組成。哈瑪斯於2006年1月25日的立法會選舉囊括74席,美國和以色列所枎植的傀儡政權法塔(Fatah)僅得45席。哈瑪斯並取代法塔成為第一大黨。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1月的立法會選舉是小布希政府為營造佔領區「自治」的假象,所大力推動的選舉。然而美國和以色列在法塔敗選後,不僅拒絕接受選舉結果,更串通埃及、沙烏地阿拉伯、約旦政權,大舉逮捕、暗殺哈瑪斯成員,造成法塔與哈瑪斯內鬨,哈瑪斯遂棄約旦河西岸,南遷加薩。
為逼迫巴勒斯坦人民推翻哈瑪斯政府,以色列自2007年起全面封鎖加薩的領海、領陸、領空,並斷絕加薩與外界的連繫。
《日內瓦第四公約》申明,佔領國對佔領地的人民有保護之義務。依據該公約第33條,集體懲罰平民即構成戰爭罪行。以色列對加薩全境實施封鎖長達11年,包括拒絕醫療用品和器材進口,拒絕加薩病患、傷患離境就醫,意在集體懲罰,已構成戰爭罪行。
依據《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2條,種族滅絕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甲)殺害該團體之成員;
(乙)致使該團體之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丙)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之生命…。
以色列佔領軍對加薩斷水、斷電,癱瘓巴勒斯坦人民日常生活作息,並對污水處理系統一炸再炸,使得加薩含水土層受到未經處理的污水、高濃度硝酸鹽污染,土地不堪居住,水遭污染毒害,不堪飲用(參考)。巴勒斯坦人民卻因封鎖、佔領,受困加薩,毫無生路。以色列蓄意使巴勒斯坦人民處於此一生活狀態則是構成種族滅絕罪行。
3.以色列可否對要求解除加薩封鎖、終止佔領和主張難民返鄉的巴勒斯坦平民開槍?
答案仍是不可以。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8條,蓄意攻擊平民為戰爭罪行。以色列佔領軍視不具武裝的巴勒斯坦人民為「安全威脅」、「哈瑪斯同路人」、「恐怖分子」、和「納粹」,蓄意殺害和殘害,誇示「彈無虛發」,「巴勒斯坦示威者死有餘辜」,已構成了國際法上的戰爭罪行。
再者,《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申言,「本公約所賦予在佔領地內之被保護人之各項利益,不得因佔領領土之結果引起該地制度或政府之變更…或因佔領國併吞佔領地之全部或一部,而在任何情況下或依任何方式加以剝奪。」
講白話就是,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條文,以色列軍方不得以(1)哈瑪斯2006年1月(以得票率44.45%)取得立法會過半席次,成為執政黨,(2)哈瑪斯在加薩執政,(3)哈瑪斯先前未與美國扶植的法塔共組聯合政府為藉口,(4)以色列佔領巴勒斯坦長達70年,佔領實為併吞,以及(5)巴勒斯坦人民要求終止佔領、封鎖和難民返鄉,因此剝奪加薩佔領地人民的權利。換言之,以色列在國際法上不能對佔領地和佔領主張任何權利,只能撤軍、終止封鎖和占領。
對佔領中立,對受壓迫者要求非暴力的政治
1916年1月20日6名美國黑人在喬治亞州李郡(Lee County, Georgia)遭白人種族主義者以私刑處死。(圖片來源:Wikimedia)
麥爾坎‧X(Malcolm X)言道,「若非每人皆能得自由,實無一人得自由」。在巴勒斯坦持續70年的種族淨化、屠殺、剝奪、乃至於自2007年持續至今的種族滅絕,是國族主義與帝國主義兩相結合的產物。它不僅僅是巴勒斯坦人民的悲劇和歷史,也是人類的悲劇和歷史。它植基於整個體制(包括知識生產體系)對民族壓迫、階級剝削的合理化、正常化,以及對社會底層奮力抵抗帝國主義的妖魔化。
1965年1月麥爾坎‧X一針見血的指出,在美國只有黑人被要求遵守非暴力抗爭,他從未聽過任何人對三K黨宣揚非暴力原則。他堅持,黑人受到種族主義者襲擊時,必須以一切必要手段自衛。如果將黑人置換為巴勒斯坦人民,三K黨置換為以色列,他的觀點也適用於巴勒斯坦返鄉大遊行。對佔領者長達70年的恃強凌弱視而不見,卻對反殖民、反壓迫的抵抗說三道四,或對美國支持的佔領、種族滅絕保持「中立」,一向為台灣的主流意見。哀莫大於心死。說穿了,這類主流意見既不客觀,也不中立,它們從不對以色列和美國宣揚非暴力,它們所支持的無非是維持佔領、併吞、屠殺、種族滅絕的現狀秩序。
請參與〈團結支持巴勒斯坦返鄉大遊行共同聲明 〉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