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高鐵員工因請育嬰留停而在全公司結構性調薪時受到不利待遇
高鐵公司長期未調高員工薪資,近3年公司進行普遍性調薪時,卻傳出有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列車長,被以「貢獻不足」為由,壓低調薪幅度、甚至完全不調薪;今日(5/24),高鐵工會至高鐵股東會,要求公司一視同仁,給育嬰留停員工完整調薪。
列車長汪小姐表示,她從高鐵營運初期就進入公司,過去高鐵財務沒這麼好時長期未加薪,當她生小孩時全面性調薪,卻受到不平等對待,現在她懷第二胎,不敢再請育嬰留停了。她說,公司高層說,員工是在「家庭與工作之間選擇家庭、放棄工作」,公司覺得員工去年沒貢獻就不加薪,卻沒看到員工過去已奉獻這麼長了。
高鐵工會秘書高若想說,高鐵公司過去十幾年來未普遍調薪,近3年終於調薪卻排除育嬰同仁,導致年資很長、十幾年的員工,薪水卻比新進同仁還要低。她說.高鐵制度不公這3年來已有1百多人受到影響,差距單月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希望高鐵盡快補齊落差。
高鐵發言人鐘蕊芳指出,為鼓勵員工兼顧家庭與工作,高鐵已採取從寬措施,請育嬰留停的員工依當年度在職天數確定調薪額度,若她當年度在職超過半年(183天),全額調薪,若在職低於半年,則依在職天數比例計算調薪額度(全調金額✕在職天數/183)。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陳淑綸指出,勞工請育嬰留停是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要求不能對育嬰留停員工有不利待遇,但當全公司結構性調薪時,留停媽媽採比例制就是結構性的不利待遇,「她們是結構性的被歧視」。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員工任職超過6個月後,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留停不得超過2年,同法第21條第2項則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全公司調薪留停員工卻不一樣」是否算「其他不利之處分」,最終恐怕仍需由勞政機關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