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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病認定 桃市將設委員會 勞團要求納勞工代表

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報導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等勞團到桃市議會,籲將工人代表納入職業病認定委員會。(攝影:侯百千)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2條規定,地方政府可以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今(2017)年1月,桃市產總、工傷協會等勞團要求桃園市成立自己的「職業病認定委員會」,近九個月後,市政終於在日前表示將於十月成立,勞團於今(19)日前往市議會,要求市府將勞工代表納入。

目前台灣在職業病認定上,採「雙軌制」,除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1條),向勞保局申請認定外,也可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向地方政府勞動局申請;不過,如果地方政府沒有設置「認定委員會」,勞動局雖然也有權責可以認定,但往往就只是將個案直接送到中央,也就是勞動部的「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去鑑定,但這樣的過程往往曠日廢時,對於疾病纏身的工人來說是雙重折磨。

「雙軌制」的職業並認定流程(圖片來源:陳怡伶〈現行職業疾病認/鑑定程序之研究〉)。

目前,地方政府有成立「認定委員會」的,僅有台北、屏東、高雄等三個縣市,桃園縣成立後,將成為第四個。而勞團推動地方能成立自己的「認定委員會」,加強地方在職業病認定的機能外,還有一個待突破的地方,那就是《職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2條中,地方「認定委員會」準用中央「鑑定委員」條件,都僅包含了專家、學者與官員,但並未包含勞工代表。

工傷協會專員劉念雲表示,對於過去許多職業病的案件來說,工會力量是或不可缺的,工會運用第一線的環境經驗,協助工人搜集、調查相關證據,並藉那些證據來說服相關專家委員,能補足許多專家委員缺乏的第一線實務經驗,讓工人可以在爭議被認定,進一步被補償。

另一方面,劉念雲認為,職業病的認定不僅是「醫學爭議」,同時也是「勞資爭議」,問題是在各種勞資爭議的判定會議中,獨獨在「職業病認定」這一塊,勞工被排除在外。

在今年4月28日工傷日,桃園市長鄭文燦公開表示,若成立「認定委員會」,將支持納入勞工代表,但在6月28日,桃園市勞動局卻出示勞動部的函釋,認為沒有法律依據,這樣的說法讓勞團認為,勞動局是在限縮解釋,同時也擔心這可能暗示接下來桃市成立的認定委員會,將沒有勞工代表參加的餘地,將形成由專家委員壟斷的局面。

桃市產總秘書吳嘉浤表示,過去就算中央法規沒有加入勞工代表的規定,各地方政府還是會在制度之內想方設法加入勞工代表,並不是沒有微調的空間,如台北就以台北捷運潛水夫症工人、RCA受害員工以「職業安全衛生專家」的身份擔任委員;高雄市、屏東縣則也有增加職安衛專家的名額。

劉念雲說,可以的話,勞團當然希望中央能修法,設立勞工代表,但若在一時無法修法,地方政府在不修法的情形,破格去做出增加勞工代表比例的作為,對未來修法也有其助益。劉念雲說,希望市府能儘速設計一套公開、民主的遴聘委員代表方法,讓更多職病勞工與工會代表可以投入參與,同時也兌現過去市長鄭文燦的承諾。

不過勞動局勞檢處科長朱萬澤僅回應,除非修法,否則地方政府僅能,由各勞團或工會推薦「符合資格」的委員,如律師、醫師與安全衛生專家等人選。朱萬澤表示,未來幾天內,市府會發函,請各團體推薦人選,之後再由市長圈選決定委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