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報導
復航議決解散隔日,欲與資方協商未成的復航企業工會成員在細雨中離開,並又再回望向總公司方向。(資料照片;攝影:宋小海)
復航關廠抗爭,暫寫終章;復興航空於去年(2016)11月22日宣告解散,工會奮戰至今,昨日(4/6),復航與工會進行第8次大解協商會議,歷經四小時,達成協議。復航員工除了《勞基法》所規定的資遣費外,僅能拿到41000元的補償金;工會同時也放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內規定,須提前預告六十天的工資補償,而跟工會年前訴求的加發1.5個月工資與10萬元行政費比起來,更是差了一大截。
依《大解法》,當企業大量解雇勞工時,須提前60天通知、並繳交大解計劃書至勞工局,而復航於去年11月22日宣告解散,依法員工解雇日期應是今年(2017)1月22日,從去年11月22日到今年1月22日的60天,員工應可領取工資,但復航在去年12月2日、12日、22日就分批解雇勞工,此事已被台北市勞動局開罰。
在工會放棄追討這60天大解預告期工資後,資遣費會根據當時解雇的日期以《勞基法》規定計算,但60天預告工資部分則無法獲得賠償,僅能不分工會成員或非成員,一律領取41000元賠償金。
復航工會理事吳崇華表示,在談判過程中,資方始終都不願按照《大解法》的規定,給予提前60天的預告工資,甚至聲明非得要經過司法程序訴訟後才願意支付,無奈的是司法訴訟曠日費時,拖延下去對會員是巨大的壓力,在渴望早日回歸正常生活的逼迫下,工會經過幹部決議與會員投票,無奈做出了退讓。
吳崇華說,在第8次談判過程中,資方甚至要求工會會員在接受該條件的同時,也要放棄一切其他對於公司債權的主張,幸好在幹部與委任律師的堅持之下予以駁回,否則未來所有復航員工連自己薪水短少,或是有任何合約問題,都不能與資方訴訟。
吳崇華同時批評《大解法》的弊病,他說,這一次最遺憾的,是無法確立下《大解法》賠償的先例,因《大解法》內沒有內部仲裁機制,勞資雙方並無停損點,僅能不斷協商,直到有其中一方退讓為止,工會不得不放棄也是相當無奈,許多會員都心有不甘,為保未來其他勞工不會遇到類似慘劇,希望未來政府可針對《大解法》進行徹底改革。
台北市勞動局表示,協商期間,此案歷經復興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經營權易手等傳言,至最後下市清算,資方強制協商委員改由清算人代表,都增加了協商的難度,也使勞工爭取權益過程多所波折。
復興航空則表示,除法令規定的資遣費外,將再從信託基金提撥出給每位員工的41000元費用,預計4月10日召開股東大會通過後,就會在10天內展開發放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