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金昌礦場位址示意圖。(資料來源:地球公民)
位於花蓮的台泥金昌礦場,因通過環評、取得開發許可後超過3年未開發,去年(2016)準備動工時,環保署要求其停工、補做環境差異審查,台泥不服,提起訴願。而經濟部在這過程中三度護航台泥,表示不用做環差。今日(3/24),行政院訴願會做出決議,認為相關認定應尊重目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撤銷環保署原處分。對此,環團痛批,「環差乾脆廢掉算了」。
金昌礦場於2008年通過環評,直至去年9月才開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環評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三年以上才開發,須進行環差審查,環保署也以此為由,要求台泥停工、補環差;但環保署勒令停工後,經濟部卻三度護航,聲稱去年2月、8月以及今年(2017)2月的三份文件都可算「開發許可」,因此「取得開發許可後未滿三年」,不用進行環差審查。
今日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撤銷環保署原處分,主要理由是,對「開發許可」的認定,應尊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若以去年2月花蓮縣的水保許可來看,至經濟部8月確認台泥可開工,未超過三年,所以金昌礦場不用環差,環保署處分「即非有據」。
對此,地球公民基金會潘正正說,《環評法》及《環評法施行細則》中有表示,開發許可應由開發主管機關認定,但最高法院在2014年的694號判決,亦有清楚地對「開發許可」進行定義,「開發許可是對開發行為能不能夠進行,所做的總體綜合審查」,但顯然行政院並沒有把法院見解放進去,完全限縮解釋,只要目的主管機關說是即可。
潘正正說,環差制度的設計,是為避免環評通過時間點與後續開發時點差異過大,但金昌訴願結果卻會讓「環差制度完全崩潰」。她說,若完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每一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可以說,開發商最後拿到的建照、使用許可證就算「開發許可」,「那還有誰要去做環差,環差乾脆廢掉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