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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申請、不用證據 雇主通報 移工就成「逃跑外勞」

「逃跑外勞」以行動劇展示遭《就服法》56條綑綁。(攝影:梁家瑋)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依《就業服務法》56條,移工若失聯三日,雇主可書面通知主管機關,通報移工「逃跑」,且不用提供證據。今日(1/17),移工團體至勞動部陳情,痛批雇主面對不聽話、想爭權益、發生職災的移工,直接通報這些移工「逃跑」,不管是移工在宿舍、仲介公司甚至在國外,都會馬上變成「逃跑外勞」,且變成「逃跑外勞」後,就算完全沒有逃跑事實、意圖,要取消逃跑根本難如登天。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專員許惟棟指出,根據現行規定,雇主、仲介只要一張紙就能通報移工逃跑,通報後警察、移民署也不用查證,就可以讓該名移工變成「逃跑外勞」,這也造成雇主任意操弄《就服法》56條蓄奴條款,只要移工不聽話,「就用通報逃跑剝奪你一切權益」。他說,就算謊報,雇主也沒有任何責任,實際上「沒有逃跑」的移工卻須用各種方式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逃跑,非常荒謬。

雇主、仲介惡意通報「逃跑」的事情,不管是看護外勞、工廠外勞或外籍漁工中都有發生。看護工N表示,去年(2016)6月,她無預警被仲介從雇主家帶走,遭要求住仲介家、支付住宿費,N無力支付住宿費,希望改住朋友家,仲介也同意了,不料,她離開仲介後,仲介馬上通報她逃跑;移工團體痛批,仲介明知N行蹤,卻惡意通報逃跑,最後N花了6個月才撤銷「逃跑外勞」,卻因龐大壓力罹患憂鬱症,現在仍須服用藥物,但謊報仲介卻毫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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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事件記者陳品存報導

移工F遭燙傷的手(照片提供:TIWA)。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今年(2016)8月接獲一起移工因職災重傷案例,並協助其對雇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今早(10/19)於新北地院檢察署開第2次偵查庭,但雇主出於報復心態,謊報移工逃跑,移工於昨(18)下午在公司宿舍被警察強行逮捕,經與移民署協調後,移工才獲准出庭。今早TIWA於開庭前召開記者會,痛批《就業服務法》第56條,讓雇主可以恣意通報移工逃跑,要求司法及勞政機關應嚴懲惡質雇主,並要勞動部立刻修法。該名移工經協調,下午已交保獲釋,安置於TIWA移工安置中心。

這一謊報逃跑案例,再度顯示出《就服法》56條之荒謬。

移工F去年(2015)12月才抵台,工作還不到2個月,即因機台故障,且沒有安全措施,滾燙的橡膠傾倒在他的右手,造成手臂大面積灼傷,經過入院進行個把月的清創、開刀治療,在3月終於出院,在醫生交代必須靜養3個月的期間,雇主仍然要求F打掃公司辦公室,並從3月起,雇主每月僅給付職災期間無法工作,薪資(基本工資20,008)的30%,也就是6,002元,F向仲介、雇主抱怨,卻遭無情辱罵,無奈之餘,只能繼續乖乖工作,但雇主在今年9月就停止給薪,F無法寄錢回家,也無法負擔生活、醫藥費用,8月向TIWA求助,並找來律師,向雇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9月21日開了第一次偵查庭,F回去之後被雇主不斷斥責,這段期間他一直都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裡面,雖然數度想要離開,但「雇主謾罵」不會被認定為「遭遇緊急情況」,無法獲得安置,他忍耐了下來,今早則是第2次偵查庭的開庭日,昨日傍晚,F卻在宿舍被警察逮捕,他才明白,原來早在第1次偵查庭的隔天,雇主就已經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他逃跑了。

雇主在昨天通知警察,F在宿舍,要警察來抓人,被捕後馬上被限制自由,他趕緊打電話向TIWA求助,在TIWA與移民署協調下,他才得以出庭,雇主居心何在,捉捕F有可能使他因被限制自由而無法出庭,然後直接被遣返回國,更明確的是,雇主竟在法庭上直接表示,F既然可以業務過失傷害告他,為什麼他不能通報逃跑,以牙還牙?

TIWA研究員吳靜如說,目前的《就服法》第56條,在2013年經過前立委楊玉欣的推動修法下,讓雇主可以一通電話聯絡不到移工,「立即」以書面通報逃跑,在法令中亦無規定主管機關須查證逃跑是否屬實,馬上就可以抓捕移工。而逃跑註記,只消雇主一張書面申請,接下來移工的人身自由、工作權、居留權以及跨國移動權利馬上就被剝奪,然而取消註記又極為不易,台灣許多雇主長期以來,以此威脅不聽話的移工,使其不敢對雇主抗議、提起勞資爭議訴訟,吳靜如說,《就服法》56條,就是雇主可以「掐住移工脖子的利器」。

因為通報移工逃跑太過容易,使得雇主謊報逃跑情事屢見不鮮,如今這個案例,再度血淋淋上演。下午F交保獲釋,目前安置在TIWA移工安置中心,在向雇主要求取回F放在公司宿舍的個人衣物與財物時,雇主更是狠狠拒絕。如此惡質之雇主,就算證實其惡意謊報,主管機關移民署、勞工局、警察局有業務過失,雇主也將不會遭受任何懲罰。

雇主惡意通報外勞「逃跑」的現象,在職災移工中也屢見不鮮,本社去年10月就報導過工廠移工F的案例,當時移工F因職災,造成手臂大面積灼傷,向雇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結果在第1次偵查庭的隔天,雇主就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他逃跑,造成他在「員工宿舍」中遭警察逮捕;許惟棟痛批,F當時就在宿舍,雇主通報後,警察完全沒查證就抓拿,本案拖到現在超過3個月,勞動部不但無法撤銷「逃跑」,對謊報的雇主也束手無策。

漁工J的案例則看出《就服法》56條的荒謬,J表示,他因仲介要強制將他遣返,於是他到漁工工會、TIWA求助,也有打1955移工保障專線,但仲介直接將他通報為「逃跑外勞」,通報「逃跑」後,到現在8個月都無法撤銷,他也無法工作賺錢。

許惟棟補充,J求助後,TIWA依法通報勞工局安置、開協調會、完成勞資爭議,從頭到尾依法處理,原雇主、仲介也願意讓他轉換工作、撤銷逃跑,但勞動部卻始終堅持,J就是「逃跑外勞」,須遣返回國。許惟棟說,勞動部的理由有兩點,第一,依照法律,移工須回原雇主處才能撤銷逃跑,但J是轉換工作,所以不能撤銷;第二,J是去年8月12日打1955求助,但雇主是8月15日通報,J必須自己證明他15到17日「沒有失聯三日」。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科長葉明如說,看護工N、移工F跟漁工J都是特殊個案,大部分雇主應不會謊報移工逃跑,因移工逃跑後,依《就服法》58條,雇主遞補外勞要三到六個月,影響很大,且謊報罰則30萬到150萬,另有刑事處分;至於要多久才能撤銷「逃跑」,她說,這部份由地方主管單位處理,時間依案件複雜度而定;葉明如也說,將來會開修法說明會,研議是否雇主通報要加條件,不再只填一張申請就好。

TIWA研究員吳靜如與葉明如爭論移工權益。(攝影:梁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