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跑外勞」以行動劇展示遭《就服法》56條綑綁。(攝影:梁家瑋)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依《就業服務法》56條,移工若失聯三日,雇主可書面通知主管機關,通報移工「逃跑」,且不用提供證據。今日(1/17),移工團體至勞動部陳情,痛批雇主面對不聽話、想爭權益、發生職災的移工,直接通報這些移工「逃跑」,不管是移工在宿舍、仲介公司甚至在國外,都會馬上變成「逃跑外勞」,且變成「逃跑外勞」後,就算完全沒有逃跑事實、意圖,要取消逃跑根本難如登天。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專員許惟棟指出,根據現行規定,雇主、仲介只要一張紙就能通報移工逃跑,通報後警察、移民署也不用查證,就可以讓該名移工變成「逃跑外勞」,這也造成雇主任意操弄《就服法》56條蓄奴條款,只要移工不聽話,「就用通報逃跑剝奪你一切權益」。他說,就算謊報,雇主也沒有任何責任,實際上「沒有逃跑」的移工卻須用各種方式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逃跑,非常荒謬。
雇主、仲介惡意通報「逃跑」的事情,不管是看護外勞、工廠外勞或外籍漁工中都有發生。看護工N表示,去年(2016)6月,她無預警被仲介從雇主家帶走,遭要求住仲介家、支付住宿費,N無力支付住宿費,希望改住朋友家,仲介也同意了,不料,她離開仲介後,仲介馬上通報她逃跑;移工團體痛批,仲介明知N行蹤,卻惡意通報逃跑,最後N花了6個月才撤銷「逃跑外勞」,卻因龐大壓力罹患憂鬱症,現在仍須服用藥物,但謊報仲介卻毫無責任。
雇主惡意通報外勞「逃跑」的現象,在職災移工中也屢見不鮮,本社去年10月就報導過工廠移工F的案例,當時移工F因職災,造成手臂大面積灼傷,向雇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結果在第1次偵查庭的隔天,雇主就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他逃跑,造成他在「員工宿舍」中遭警察逮捕;許惟棟痛批,F當時就在宿舍,雇主通報後,警察完全沒查證就抓拿,本案拖到現在超過3個月,勞動部不但無法撤銷「逃跑」,對謊報的雇主也束手無策。
漁工J的案例則看出《就服法》56條的荒謬,J表示,他因仲介要強制將他遣返,於是他到漁工工會、TIWA求助,也有打1955移工保障專線,但仲介直接將他通報為「逃跑外勞」,通報「逃跑」後,到現在8個月都無法撤銷,他也無法工作賺錢。
許惟棟補充,J求助後,TIWA依法通報勞工局安置、開協調會、完成勞資爭議,從頭到尾依法處理,原雇主、仲介也願意讓他轉換工作、撤銷逃跑,但勞動部卻始終堅持,J就是「逃跑外勞」,須遣返回國。許惟棟說,勞動部的理由有兩點,第一,依照法律,移工須回原雇主處才能撤銷逃跑,但J是轉換工作,所以不能撤銷;第二,J是去年8月12日打1955求助,但雇主是8月15日通報,J必須自己證明他15到17日「沒有失聯三日」。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科長葉明如說,看護工N、移工F跟漁工J都是特殊個案,大部分雇主應不會謊報移工逃跑,因移工逃跑後,依《就服法》58條,雇主遞補外勞要三到六個月,影響很大,且謊報罰則30萬到150萬,另有刑事處分;至於要多久才能撤銷「逃跑」,她說,這部份由地方主管單位處理,時間依案件複雜度而定;葉明如也說,將來會開修法說明會,研議是否雇主通報要加條件,不再只填一張申請就好。
TIWA研究員吳靜如與葉明如爭論移工權益。(攝影:梁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