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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漁工是否納入《勞基法》? 勞動部未回應 不接陳情就落跑

移工團體要求境外漁工納入《勞基法》。(攝影:梁家瑋)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前情提要

避免印尼漁工之死重演 移工盟要求境外漁工適用《勞基法》

移工盟今召開記者會,要求境外漁工適用《勞基法》。(攝影:梁家瑋)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台灣遠洋漁業世界第一,年產值高達新台幣438億元,但光鮮背後卻是「廉價外籍漁工」的血淚,近日媒體對印尼漁工Supriyanto事件的報導,更是將此議題曝露在陽光下;今日(12/27),台灣移工聯盟等團體至漁業署,要求漁業署追究Supriyanto案主管機關行政疏失、嚴懲失職人員與漁船主、專案補償Supriyanto遺屬,民團也要求Supriyanto等「境外漁工」應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避免慘事重演。

2015年8月,印尼漁工Supriyanto於台灣遠洋漁船上死亡,屏東地檢署2個月內快速簽結,判斷死亡主因是Supriyanto失足導致膝蓋受傷,後傷口引發敗血性休克而亡;但爭議的是,同船漁工拍下三段影片,證明Supriyanto傷口與船長虐待有關,屏檢卻未進行翻譯,以Supriyanto病死簽結本案,直到今年(2016)監察院調查及媒體近日的報導,本案才引發關注。

農委會、漁業署對外不斷表示Supriyanto是個案,但台灣國際移工聯盟指出,Supriyanto遭虐致死不是個案,台灣從1990年代引進外籍漁工以來,「境外聘僱」漁工的勞動條件完全缺乏保障,甚至有漁工在船上遭虐後被海拋、客死異鄉;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李麗華表示,因Supriyanto之死她二度去印尼,過程中接觸到9個台灣籍遠洋漁船剝削漁工案件,9案涉及209人,其中有莫名其妙死亡、有失蹤、有被打的半死薪水還沒領到的。

問題背後的關鍵是台灣管理外籍漁工的雙軌制度,沿近海漁船漁工屬「境內聘僱」,歸勞動部管理,受《勞基法》保障,但遠洋的「境外聘僱」卻由農委會漁業署負責,完全不須受勞動相關法律管束;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主任阮文雄指出,漁工從自身國家由台灣漁船主接上船工作,訂定3年契約,這3年在海上遭遇問題沒有求助管道,遭雇主不當對待更是無處可逃,阮文雄表示,漁船是國土延伸,台灣漁船上的漁工都應適用《勞基法》,才能保障境外漁工。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許惟棟補充,當涉及船主權益時,船艦是國土延伸,每當台灣漁船發生喋血案件,船主都表示根據台灣刑法屬地主義,漁工犯案台灣有司法權,然而,當涉及漁工權益時,船主、政府卻改口說船在外海、漁工境外聘僱,船艦不算台灣領土,也不適用《勞基法》。許惟棟痛批,將漁工區分境內與境外(遠洋),完全是圖利遠洋資本家的邏輯、作法。

雖然漁業署對境外漁工訂有相關注意事項,卻相當寬鬆,且船長是否有遵守也不可知;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王娟萍指出,境內漁工受勞基法保障,基本工資為20,008,但境外漁工工資「只要原始國同意就可以」,完全沒有規範。工時部分,漁業署說境外漁工每天「原則上8小時休息」,但境內受《勞基法》保障漁工正常工時每天8小時,不是休息時間8小時;關於保險,境內漁工有各種社保,王娟萍說,境外漁工只有50萬的人身意外險,「發生意外一條人命就50萬」。

陳情後,民團代表10人進入漁業署協商,參與協商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陳秀蓮表示,漁業署並未直接回應境外漁工納入《勞基法》之訴求,僅表示將以定型化契約慢慢改善境外漁工勞動權益,漁業署認為,定型化契約雖比不上《勞基法》,但可以慢慢拉上來。陳秀蓮說,漁業署認為Supriyanto案政府並無行政疏失,並已對船主開罰,而專案補償不可行,如果成立專案,以後就會有一千多個專案。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陳素香拿批評漁業署的布條與Supriyanto照片。(攝影:梁家瑋)

漁工以照片展現船上待遇。(攝影:梁家瑋)

移工現場煮血汗海鮮煮成的漁湯。(攝影:梁家瑋)

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出面接陳情,但不願收下漁湯。(攝影:梁家瑋)

 

遠洋漁業之境外漁工歸漁業署管理,不受《勞基法》保障。移工團體去年(2016)12月22日至漁業署陳情,要求境外漁工也應納入《勞基法》,至少有最低保障,漁業署未直接回應;今日(1/17),移工團體再至勞動部,要勞動主管機關負起責任,但出面接陳情的勞動部勞動條件司科長茆昔文,卻一再重複說「會與漁業署溝通」,當民團進一步詢問時程、細節時,茆昔文直接落跑、勞動部鐵門也直接關上,連陳情都沒接。

台灣將外籍漁工分雙軌管理,沿近海漁船之外籍漁工屬「境內聘僱」,歸勞動部管理,受《勞基法》保障,但目前人數約一萬多人的遠洋「境外聘僱」漁工,卻由農委會漁業署負責,完全不受勞動相關法律管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專員莊舒晴說,「境內聘僱」漁工適用勞基法,勞動條件有最低保障,若有問題也能跟勞動部、各地勞動局申訴,但境外漁工完全不受保障,連最低勞動條件都沒有,所有工時、工資、休假,都是仲介、船東說的算。

莊舒晴說,境外漁工簽的合約,常是3000到9000元台幣,遠低於台灣基本薪資21009,且當境外漁工碰到勞資問題、沒領到加班費、在船上發生爭執、被打、死掉,完全沒有向政府申訴的管道,甚至連求救方式都沒有,這是非常可怕的,「你在船上不管發生什麼事,甚至你掉到海裡,有可能都沒有人知道」,這也造成這幾年非常多漁工勞動條件問題,甚至像Supriyanto這樣虐死案件的出現,而政府不只不檢討,反而在案件發生後一再以「這是個案」做推脫。

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賴郁棻補充更多境外漁工的狀況,她說,漁工一天常常要工作二十個小時,幾乎不能休息,就算真的睡著,若有漁要補也須馬上起來,而漁工飲食也是個大問題,只有白飯跟鹽巴,甚至水都是配給,一天只有幾杯。賴郁棻說,當漁工跟老闆反應時,老闆不是不理,就是動手毆打,而在船上衛星電話只有船長可以控制,漁工根本無法求救,若政府不好好處理求救管道,受虐致死審定會陳出不窮。

過去因台灣非法漁業問題,遭歐盟發黃牌警告,漁業署因此修正漁業三法,今年(2017)1月20日將正式施行。移工團體去年陳情時,漁業署曾表示,新的漁業法將能保障境外漁工權益,但TIWA專員許惟棟指出,整個境外漁工的管理,從政府、仲介、船主、船東,完全都是球員兼裁判,新法「究竟是要保障漁工,還是管理漁工?」

許惟棟也說,漁業署一再表示,遠洋漁業是特殊的行業,所以不能適用勞基法,但特殊應該是遠洋漁業比一般行業風險更高、在海上作業更加危險,日、韓都因此制訂高於一般《勞基法》保障的專法,但台灣反其道而行,漁工保障低於《勞基法》這在各國都不及格,唯一及格的只有「符合人口販運標準」。

而船主、船東對境外漁工納入《勞基法》的反應是,這樣做會讓遠洋漁業倒光光,許惟棟說,境外員工薪水就算符合勞基法,薪水不過21,009,台灣漁業世界名列前茅,若符合勞基法就會讓483億產值的產業倒光,「那不知道是船東的經營管理有問題,還是漁業署的管理有問題」。

境內漁工Marcelo也來聲援境外漁工,並由他遞陳情書。(攝影:梁家瑋)

茆昔文一再重複說「會跟漁業署溝通」。(攝影:梁家瑋)

因茆昔文不接陳情書就入內,關上勞動部鐵門,移工團體將陳情書貼在鐵門上。(攝影:梁家瑋)

貼在鐵門上的陳情書。(攝影:梁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