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今日出面說明,休息日加班第9小時後應加發本薪。(攝影:宋小海)
焦點事件記者宋小海報導
「一例一休」等《勞動基準法》修正日前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對於未來如何執行,勞動部官員昨日(12/15)在立法院報告備詢時表示,休息日加班第9至12小時僅需給加班費、不需發本薪,引起勞工是否「做越多領越少」的爭議。今日(12/16)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在業務部門例行記者會親上火線解釋,改稱依照《勞基法》修法本意,休息日加班費自第9小時至12小時仍應加發本薪,法條正式實施後,勞動部將本著立法原則及有利勞工方向提出全盤解釋。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昨日指出,若以月薪制勞工薪資36000元、換算時薪150元為例,勞動部算式指出休息日工作12小時,加班費共2900元(150元x1.33x2小時+150元x1.66 x10小時);依勞動部過去解釋,月薪制勞工休息日工作,前8小時本薪包含於月薪中(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月薪除以30天除以8小時),因此依照勞基法文義,勞工休息日出勤第9小時後,應發給每小時工資本薪再加給加班費,意即應再加發第9至12小時的本薪600元,加班費總數應有3500元(150元x1.33x2小時+150元x1.66x10小時+150元x4小時)。
根據蔣萬安的質詢內容,加班費第3至8小時的每小時實質所得因有含本薪(雖含於月薪中),約為400元,但在勞動部算式中,第9至12小時的本薪卻「不見了」,加班實質所得僅有250元;不過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昨日對此回應說,第9小時至12小時的計算方式與3至8小時相同,不需要加發第9至12小時的4小時本薪。
廖蕙芳在今日例行記者會統一口徑,宣佈勞動部立場為休息日加班費第9小時至第12小時,其根據是新修《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按該法條字義,要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本薪),才會有「另再加給」,因此休息日加班的前8小時本薪,原來即包含在月薪之內,雇主不須額外給付加班前8小時本薪,但休息日加班第9小時已沒有本薪,雇主即必須給予「平均每小時工資額」(本薪),另再加給1.66,才會符合24條修法文義。
廖蕙芳說,為平衡起見,每小時總加班費總數應一致,因此休息日工作第9小時後應加發本薪,才會與前8小時有一致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