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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航解散》資方宣稱與達成協議 工會拒承認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復航企業工會在昨天勞資協商會議後,發表聲明,拒絕接受資方與勞資會議代表達成的協議(照片來源:復航企業工會)。

昨天(11/28)下午,復興航空再開勞資協商會議,會後,復航副總經理劉忠繼忽然宣佈與勞資會議代表達成協議,復航企業工會副理事長龐閔憶則表示協商並未達成共識,並於事後發出新聞稿,批判復航「無 視企業工會的法定協商權,刻意扭曲事實,造成社會大眾誤 解」;復航企業工會將在今天(11/29)下午召開會員大會,若決議不接受昨天的協議,將升高抗爭。

劉忠繼強調,與資方達成協議的「勞方代表」,是2014年12月9日選出的復航第5屆勞資會議代表,這些代表「是1,700位員工選出來的,他們的代表性是絕對沒有問題的」;在復航與勞資會議代表達成的協議中,將員工依年資分成「3年以下」、「3到10年」,以及「10年以上」3種,其中「3年以下」者,依據《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1年年資0.5個基數,「3到10年」優於「3年以下」,年資「10年以上」,再優於年資「3到10年」者。

復航工會批評,資方表示,願意拿出2,500萬給予3年年資以上勞工優於《勞基法》的資遣費,但這些錢平均分給這些員工,平均一個人只能分到1萬4千元不到,3年年資以下完全沒有,3到10年的人能分的也很有限,與工會要求的差距過大,此外,公司在原先表示要給員工發資遣費的6億信託帳戶的資金,也有變數,在昨天的會議中,資方卻說這些錢還包括還包括1 1月與後續留任人員的薪資,工會批評資方的「說詞反覆」。

復航工會顧問鄭雅菱表示,工會提出1年1個基數的資遣條件,除此之外,由於過去資方與空服員簽訂「3年離職條款」,3年內離職要賠償30萬元,現在是資方自己關廠,應該要有相對賠償,加上工會認為資方過去積欠的津貼、獎金,以及失業後的補償,所以再提出1人50萬的補償金;而在過去幾次談判中,工會也提出「禁搭便車條款」,非工會會員不得享有工會與資方談出的條件;現在資方片面宣佈與勞資會議代表達成協議,下午會員大會若決議不接受協議,鄭雅菱說,工會將會升高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