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條款」被移工團體認為,是仲介獲取暴利,對移工「剝皮」的主要原因(攝影:孫窮理,於1002移工「反剝皮」遊行)。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整理
《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除移工在台工作滿3年後,如雇主想續聘,外勞無須離台再返台,也增列「移工返鄉條款」,明訂若移工請假返鄉, 雇主應同意,請假方式、日數、配套等由勞動部訂定。依勞動部現行說帖,返鄉假由勞雇協議,返鄉期間空窗期則會安排配套,家事服務部分,雇主可聘居家服務員。
移工團體表示,「三年出國一日」規定,原定宗旨是為了不讓藍領移工規化為台灣人,但《移民法》已規定,不管工作多久,藍領移工皆無法歸化,所以當初制定此法條之條件已不存在。現行法條唯一功用,就是讓國外仲介每3年都可收取移工高額仲介費,移工每次來台都需繳8至15萬仲介費,來台後至少1年到1年半在還債,因還債時間長,導致很多移工撐不了3年就逃跑。
一、外勞三年後假期
仲介批評,立委及移工團體表示修法能減少因移工回國而無法提供服務的「空窗期」,但修法後,3年期滿提供21天探親假,外加7天特休,外勞有35天有薪假,再加上來回機票,每位雇主3年會增加2到3萬預算,60萬外勞估算每三年雇主失血120億,且「空窗期」問題仍然存在。
移工團體表示,法律並未規定21天探親假,而是由雇主跟移工協議,7天特休則是滿3年勞工都有的,而返鄉機票則都是移工自己出錢的;至於空窗期問題,移工團體認為移工出境要重辦入境手續,最長可達3個月,才真正造成空窗期。
二、工作12年影響
仲介指出,外勞免3年出國,等於直接留台12年,不但可任意轉換雇主,搶走本勞工作機會,還會與本勞享有同樣權益,如勞健保、勞退、婚假、產假等,增加雇主負擔,且會加速年金破產。
移工團體表示,刪除「滿3年出國」,移工仍不能任意轉換雇主,也不是一進入台灣就可待12年,若移工不適任、在轉換雇主期限內找到新老闆,就必須返國。
三、修法壞的影響
仲介表示,修法通過後,壞的外勞出不去,且可能造成國外仲介把「最不好的工派到台灣」。另外,修法後要求提前2個月告知是否續聘,若不續聘,外勞一定逃跑,到時將造成台灣到處都是逃跑外勞,大量外勞逃跑後在台生子,絕對是大災難。
移工團體則表示,移工之所以逃跑,主因是每3年都要繳一次鉅額仲介費,「3年條款」就是導致移工逃跑的主因。
四、剝皮
目前移工來台前,需付一筆仲介費給母國仲介,到台灣後再由雇主繳納服務費給台灣仲介,有些雇主全額繳納服務費,也有許多雇主由移工薪資中扣除。移工團體表示,移工3年都需繳8到15萬仲介費,等於3年就要剝皮一次。
仲介表示,移工仲介費並未如移工團體所說的這麼高,菲律賓約2.5萬、泰國5萬、越南約6萬、印尼則為7.5萬,且這筆錢主要繳給國外仲介,國內仲介僅收每個月1、2千服務費、維持營運管理,通過法案對國內仲介影響不大,但3年出國一次的仲介費是輸出國仲介主要利潤來源,若沒仲介費可收,可能嚴重影響菲律賓、越南與印尼等國仲介輸出移工的意願,最終導致移工來源短缺。
移工團體則表示,目前新加坡、香港、中東、歐美等地區都沒有3年出國一次規定,也沒有移工來源短約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