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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核電延役情況

美國是在上個世紀下半葉開始,最早、最大量興建核電的國家;但也形成其核反應爐平均已運轉超過40年的現象。對此,美國提出的政策,是允許核電可延役至80年。

依照美國原子能法規,反應爐一開始會核予40年的使用期限,可申請延役20年(Reactor License Renewal)。2017年,美國進一步允許反應爐申請二度延役20年(Subsequent License Renewal),即最多可能運轉到80年。

美國目前(2024/4/26)有94顆註釋 運轉中的核電反應爐註釋,其中有85顆已獲准延役;85顆中有61顆已進入20年的延役期間註釋

最新一顆為Vogtle電廠4號反應爐,於2024年3月併網(參考)。

其它還有30多颗研究或試驗用核反應爐(參考)。

為了書寫與閱讀方便,本文所稱的「反應爐」皆僅指民用、發電用的核反應爐。

最近的一顆為Susquehanna電廠2號反應爐,於1984年3月23日獲運轉執照,於2024年3月23日進入20年延役期(參考)。

下一顆預計將為Callaway電廠的反應爐,其於1984年10月18日獲運轉執照,已於2015年取得延役許可(參考)。

另有8顆反應爐註釋,在獲准、並進入延役期後,卻在延役期限到期前,就已停止運轉。而Kewaunee核電廠,則是已獲准延役,卻在原本的40年到期前,就已停止運轉。

Fort Calhoun、Oyster Creek、Three mile 1號爐、Duane arnold、Vermont Yankee、Pilgrim、Indian Point 2號爐與3號爐。

核電廠向美國核能管理委員會(NRC)申請延役後,大致上有兩大項目,一個是安全問題,另一個則是環境問題。申請人必須解決電廠老化的技術問題,並描述如何管理這些影響。它還必須評估工廠再運作20 年的潛在環境影響。申請延役的程序中,也有多道公眾參與的程序,包括最一開始的說明會、環境問題的審查、及可能需要進行的聽證會等。

美國核電延役審查,需要花多少時間?

在美國核電法規中,有一條對業者的時效保障條款(NRC, 10 CFR §2.109 (b)),其中針對「延役審查」的部分規定,如果業者在原運轉執照到期「5年」以前就提出充份的申請,那麼在審查結論出爐前,原運轉執照不會被視為逾期。這裡的「5年」,是法案修正時,被認為是合理的、充份的審查時間,包括技術性問題約需2年,但需要再加上聽證等其它程序(參考)。

2019年1月,美國國會通過的《核能創新與現代化法案》("Nuclear Energy Innovation and Modernization Act")中,要求NRC為需經NRC許可的程序,制定「重大事件的一般性時間表」(Generic Milestone Schedules)。其中,針對核電延役審查訂定的時間,是「18個月」。不過NRC也強調,這是一般性的時間表,仍需視個案性況而可能花更長或更短的時間(參考)。

而NRC過去實際審查延役所花的時間,落差極大。最短的(Arkansas Nuclear One 1號爐)花了1年4個月19天,最長的(Indian Point 2號、3號爐)花了11年4個月17天。平均審查時間約2年9個月(996天),審查時間中位數約為2年2個月(779天)。

(數據來源:美國NRC,自行計算整理)。

在二度延役的部分,目前已有3座電廠、共6顆反應爐獲准二度延役。不過最老的一顆,也要到2032年才會進入二度延役期間。另有7座共14顆反應爐,已提出二度延役申請;後續也有更多電廠已表達申請二度延役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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