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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定》目標與全球碳排情況

《巴黎協定》的1.5度與2度

1992年聯合國通過《氣候變化綱要公約(FCCC,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並在1994年生效。除了2020年因疫情暫停一次以外,締約方自1995年開始,每年召開締約方會議(COP,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此會議又被稱為「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

2015年在巴黎召開的第21次大會,COP21上,締約國一致同意通過《巴黎協定》,內容包括了一項具體的目標:以工業革命前的氣溫水平為基準,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最少,要控制在2度C之內;最好,可以限制在1.5度C之內。

碳預算

全球暖化主要的原因,來自人為的溫室氣體排放,最主要的是「二氧化碳」。在控制升溫的目標下,學界估算「還能排放多少」溫室氣體的量體,稱為「碳預算」(carbon budget)。

在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最新的第六次評估報告(Sixth Assessment Report, AR6)中,以2020年初作起點,若再排放5,000億噸二氧化碳,有50%的機會能把升溫控制在1.5度C內;若再排放1兆1,500億噸二氧化碳,有67%的機會,能把升溫控制在2度C內。

依據AR6,2019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約590±66億噸二氧化碳當量註釋

若維持2019年的量體排放,約8.5年便會把升溫1.5度C的碳預算花完;約19.5年便會把升溫2度C的碳預算花完。

在其它單位的評估中,排放量體的估算方法或估算出的數字雖有落差,但在趨勢上,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在2020年因COVID-19疫情而有下降,但在2021年後又逐年上升中。

「溫室氣體」除了「二氧化碳」以外,還有甲烷、氫氟碳化物……等其它溫室氣體。

不同溫室氣體的暖化能力不同,以二氧化碳為基準、設定為「1」,其它溫室氣體可以換算成「二氧化碳當量」,以便在全球暖化的面向上,將所有的溫室氣體化約為一項指標。

例如AR6採用的暖化能力,是用100年評估期間全球暖化潛能(GWP-100),甲烷大約是30。也就是說,假設排放100克的二氧化碳、與1克的甲烷,排放出的溫室氣體是1*100+30*1=130二氧化碳當量。

2030年溫室氣體放--期待與現實

在AR6的評估的各種未來路徑中,若要達到升溫1.5度C的目標,2030年的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需要比2019年的水準再降低43%;若要達到升溫2度C的目標,2030年的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比2019年降低的27%。

不過依據各國提交的國家自主貢獻計畫(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 參考, 參考),預估2030年的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只會比2019年低2%;而且從各國實際執行的情況來看,執行並未跟上NDCs的企圖。在最理想的情境下,包括完全的國際財務支援、技術移轉等,2030年的全球溫室氣體排放,也只會比2019年的水準降低5.3%(參考,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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