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SRF(固體再生燃料)產業,引發諸多爭議。
爭議之一是,當業者符合特定條件時,燃燒SRF發出來的電,可被視為「再生能源」、可適用躉購費率。遭質疑用優渥躉購費率作為經濟誘因,鼓勵業者投入SRF產業。
不過評估台灣實際情況,SRF業者的主要經濟誘因,應該是來自收受廢棄物的費用。台灣事業廢棄物過量,處理費用高昂。SRF業者將成為去化的管道(幫忙處理、燒掉事業廢棄物)。相較之下,廢棄物適用的躉購費率,只是錦上添花的額外小進帳。
計算、比較
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第13款及相關法令,燃燒SRF的業者只要符合發電效率25%以上等條件,即可適用躉購費率。
以「112年躉購費率」來說,一般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的躉購費率,是每度電3.9482元。
每噸SRF依成分組成、熱值不同,能發的電也會不同。以桃園立方能源的新聞稿來說,預計「15萬噸廢棄物F、能發1.6億度電」,也就是說,在112年躉購費率下,每燒一公斤廢棄物、能賣4.2元的電。
另依桃園立疆的簡報資訊,其電廠設計操作範圍的熱值,為每公斤2,000到3,300千卡。若以高熱值3,300千卡、860千卡/度、發電效率25%來算,每公斤廢棄物大約可發0.96度電,在112年躉購費率下,能賣3.8元。
至於處理事業廢棄物的費用,依據去年媒體的報導(報導者),民間報價落在每公斤8到12元。
也就是說,每公斤廢棄物能賺的錢中,「處理事業廢棄物」的部分,會是「用躉購費率賣電」的兩到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