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F(solid recovered fuel, 固體再生燃料)是把特定的「廢棄物」處理之後註釋, 製造的「固體」燃料;經過這個「燃料化 (Waste to Fuel)」 的製程後, 成為可以儲存、運輸、交易的商品,可以提供鍋爐、水泥窯、發電廠…等任何需要透過燃燒,產生熱能的生產線使用。
SRF 製造工序,參考環境部製定的〈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2020/4/1版)。
SRF 的「料源」,原則上需要是「適合燃燒」的廢棄物,也就是在「可燃」以外,還排除掉有害事業廢棄物、醫療用廢塑膠、廢電器…等。「製造者」將料源,經過分選篩選、破碎均質…等處理後,廢棄物變「燃料」,送至工業用鍋爐、水泥旋窯、煉鋼業熔爐及煉焦爐、專用燃燒發電設備…等「使用者」燃燒。
「廢棄物燃料化」由來已久,問題在製作燃料的廢棄物來源及製作出的燃料該是什麼樣子?歐洲與美國紛紛嘗試在在經濟、技術與環境風險等面向,制定標準註釋。進一步促成廢棄物燃料產業的發展。
廢棄物燃料化最早在19世紀末,就已經發展出廢棄物衍生燃料(Refuse-Derived Fuels, RDF),1890年,美國以人工分選後,殘留物作為 RDF 燃燒後發電;而「固態燃料」是 RDF 最廣泛的應用。
2002 年起,歐盟陸續訂定固態衍生燃料相關品質標準(EN-15359)依據歐洲再生/回收燃料組織(European Recovered Fuel Organization, ERFO)定義,以國際標準生產的 RDF,可被定義為標準化材料的固體再生燃料,也就是 SRF。
參考:
- 中華民國環境工程學會〈固體再生燃料現況與展望〉張瓊芬、張家驥
- 2015/5/25 Resource.co〈THE DIFFERENCE BETWEEN RDF AND SRF〉
國際標準發展逐漸成熟,2020年,環境部也參考這些標準,制定相關規範,業者投入、並快速發展註釋。不過,RSF 此時在台灣發酵,與長期廢棄物爆量,難以去化有密切關係;在多起非法棄置被查緝的事件後,檯面上需處理的廢棄物量體增加註釋。
環保署(後改制為環境部)於2020年訂定〈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2021年訂定〈固體再生燃料(SRF)相關管理方式〉,對SRF的「料源」、「製造者」、「使用者」進行管理。
在此之前,2009年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將「經處理」的「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所產生之能源」列為「再生能源」,但「經處理」一詞定義不明。
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的統計,2019年至2023年8月,SRF 製造量每年約5萬公噸提升至20到26萬公噸,實際生產家數從4家增加至39家;使用量每年約6萬公噸增加至20到30萬公噸,使用家數16家。
- 參考:環境部〈資源回收處理衍生廢棄物媒合去化平台試行網站〉 SRF 廠商列表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於接受本社記者王子豪的採訪,提出了這個觀點。
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參考:
- 2022/8/24 報導者〈為何事廢濫倒總不停?揭開環保犯罪集團上億不法利益的真相〉,該報導指出「去化管道不足」為造成近年違法傾倒廢棄物層出不窮的主因。〈從犯罪公路到公有地──衛星圖解全台廢棄物濫倒熱區〉各違法傾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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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由於廢棄物極為龐雜,因此現行「料源」管理原則被質疑管制不足。例如,「醫療用廢塑膠」被排除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醫療用塑膠經常使用PVC材質;PVC燃燒後,容易產生戴奧辛。但PVC也同時被使用在其它用途的塑膠中,就會成為SRF的原料註釋。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副署長林健三在2023年11月14日的公聽會上表示,環境部正在修訂〈指引〉。SRF的料源,原則上應排除PVC;但在執行上,有「混合的塑料」,要排除很困難。會在技術指引上「想辦法」。
同時也需留意,台灣SRF的料源主要來自事業廢棄物,這將使得料源集中、而讓問題放大。例如說,一般焚化爐燒的垃圾中,被各式各樣的垃圾稀釋後,可能混了,比如說1%的PVC;而SRF因為料源集中,PVC佔比可能就會往上提升五倍十倍,影響會被放大。
在「製造者」部分,分選篩選、破碎均質…等技術門檻低,而有業者品質參差不齊的隱憂。以台中大里的SRF製造商長新能源為例,製造廠房是在磚造屋中,因廢棄物堆置、空氣污染等問題遭檢舉。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合霖擔憂,SRF製造產業,恐重現台灣早年大量收受、焚燒、廢置廢五金的問題。
SRF的「使用者」,會受到空污排放的規範。但由於SRF是一種「燃料」,被允許廣泛的使用在工業、發電、焚化等各種目的的燃燒設備。比起「排放標準」,更關鍵的是《空污法》第22條,只要求一定條件一定規模者,才需要設置「自動監測設施」。SRF的使用者、與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者,中間存有落差。
另外,政府推動SRF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要解決廢棄物問題;然而,燃料化為「SRF」後,讓相關案件的名目充滿爭議。
例如桃園引發爭議的三間SRF廠,收受廢棄物後、同時經營SRF的「製造」與「發電使用」角色,實質上就是扮演著「焚化爐」的角色。但因為其以「發電設施」名目設置,而免除了環評等更嚴謹的審查、甚至適用躉購費率發電營利。
又例如彰濱工業區的晶鼎BOT案,以「資源化處理中心」為名目,淡化地方已有9座焚化爐的污染疊加情況。
最後,SRF的使用者或有稍高的進場門檻,但SRF的製造者門檻極低。未來是否會出現,用大量廢棄物、製造出了大量SRF燃料、卻無處可用;只是讓廢棄物換個型態、繼續堆置的情況?也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