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學甲區有3處為農委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分別為第32區27公頃、第33區31公頃、第34區20公頃,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可設置地面型光電,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成。 另有2處已核定之漁電共生專區,專區面積分別為124.79與76.24公頃,依《容許辦法》第29條可設置地面型光電,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農地面積4成、農漁產量需維持7成以上。 最後更新:2020/10/27 王子豪 標籤 (Tags) 光電與農林漁牧的爭議 光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