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 | 營農要求 | 空間限制 | 審核程序 | |
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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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 | 不得低於原產量七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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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審核。 |
地面
(營農型、農電共生) |
不得低於原產量七成。 | 設備覆蓋四成以下。 | 能源局、地方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劃定區位範圍,提出專案計畫。
農委會核准後,在範圍內再由地方機關核准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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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漁塭(漁電共生) | 不得低於原產量七成。 | 設備覆蓋四成以下。 |
詳情參閱〈環社檢核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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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農業經營 | 無 | 設備覆蓋七成以下。 |
在農委會公告的38個區域內,由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審核。 詳情參閱〈「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與光電大事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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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狀的非農使用 | 無 | 設備覆蓋660平方公尺以下。 | 地方農業機關同意後,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 | |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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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頃以上 | 無 | 農委會同意後,30公頃以上內政部區委會審查;30公頃以下地方區委會審查。 | |
2公頃以下 | 無 | 除零星農業用地、行政院「109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列管案件以外,不同意變更。 | ||
最後編輯:2021/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