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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光電分類表

  類型 營農要求 空間限制 審核程序
容許
屋頂 不得低於原產量七成。
  • 室內漁塭、畜舍等無限制;
  • 溫室四成以下;
  • 網室不得設置。
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審核。
地面
(營農型、農電共生)
不得低於原產量七成。 設備覆蓋四成以下。 能源局、地方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劃定區位範圍,提出專案計畫。
農委會核准後,在範圍內再由地方機關核准設置。
室外漁塭(漁電共生) 不得低於原產量七成。 設備覆蓋四成以下。
  1. 經濟部與農委會,經環社檢核後公告「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範圍內可設置漁電共生,業者提交「環境友善措施自評表」。
  2. 能源局、地方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劃定區位範圍,提出專案計畫。
    農委會核准後,在範圍內再由地方機關核准設置。業者提交「因應對策」由能源局籌組的委員會審查。

詳情參閱〈環社檢核機制〉。

不利農業經營 設備覆蓋七成以下。

在農委會公告的38個區域內,由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審核。

詳情參閱〈「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與光電大事記〉。

點狀的非農使用 設備覆蓋660平方公尺以下。 地方農業機關同意後,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
變更
2公頃以上   農委會同意後,30公頃以上內政部區委會審查;30公頃以下地方區委會審查。
2公頃以下   除零星農業用地、行政院「109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列管案件以外,不同意變更。
最後編輯:20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