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 自主健康管理 對象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負責單位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 居家隔離14天主動監測1天2次 配合事項 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衛生主管機關每日追蹤2次健康狀況 隔離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有症狀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 必要時進行強 法令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對象 具中港澳旅遊史者 自韓國入境之外籍人士(2/24新增) 2/27後自韓國入境之本國籍人士(2/24新增) 自義大利(2/27新增)、伊朗(3/1新增)入境人士 自「第三級」地區入境人士(3/17調整) 所有入境人士(3/19開始施行) 負責單位 地方政府民政局/里長或里幹事 方式 居家檢疫14天主動監測1天1~2次 配合事項 主管機關開立「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配戴口罩返家檢疫。 里長或里幹事進行健康關懷14天,每日撥打電話詢問健康狀況並記錄「健康關懷紀錄表」。 檢疫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有症狀者將送指定醫療機構採檢送驗衛生主管機關加入主動監測。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必要時進行強制安置。 法令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 對象 申請赴港澳獲准者(3/19後所有入境者皆需居家檢疫) 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 自疾管署旅遊疫情建議「第一級」與「第二級」入境之旅客(2/24新增,3/19後所有入境者皆需居家檢疫) 2/25~26自韓國入境之本國籍人士(2/24新增) 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 負責單位 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 自主健康管理14天 配合事項 無症狀者: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如需外出應全程配戴外科口罩;勤洗手,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 有發燒或咳嗽、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身體不適者:確實配戴外科口罩,儘速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接觸史、旅遊史及身邊是否有其他人有類似症狀,返家後也應配戴口罩避免外出,與他人交談時應保持適當距離。 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採檢後返家於接獲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 醫療院所工作人員暫勿至醫療院所上班。 法令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標籤 (Tags) COVID-19@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