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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雲林縣禁燒生煤自治條例是怎麼回事?

雲林縣長期因工業空氣污染問題嚴重,其中六輕工業區及發電系統工廠經常使用生煤、石油焦做為燃料,燃燒後排出的氣體含有大量二氧化硫、 pm2.5等多種危害人體的物質,在地環保團體在選舉前夕於麥寮自辦「禁燒石油焦與煤」公投,獲得當時兩黨候選人表態支持禁燒,2014年底,民進黨李進勇當選雲林縣長後極力推動《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要求條例施行日起1年後,縣內工廠就不得使用石油焦,2年後不得使用生 煤,2015年5月於雲林縣議會三讀通過。因為縣內近9成生煤是六輕使用,此條例也被稱為專打六輕的「六輕條款」。

通過後引起經濟部、六輕及地方產業極大反彈,經濟部因為發電系統仰賴火力發電,若不燒煤則無法供電而大力反對,2015年9月7日環保署認為該自治條例牴觸地方制度法、空氣汙染防制法和能源管理法等中央法令而宣布無效。

環保署宣告後,縣長李進勇表示,《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自治條例若有違反憲法、法律或其他情形,「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由於法令主管機關並非單一部會,真有牴觸「須由行政院宣告無效」,環保署已逾越權限,所以李進勇認為環保署的宣告才是無效。

現任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當時為環運律師,他認為依據「地方制度法」,環署有權認定此自治條例是否有效,但第30條第5項也明訂地方政府可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未必是環保署說了算,當時他鼓勵雲林縣政府聲請大法官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