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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空氣污染防制區」?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並公告之。

防制區分為下列三級:

一級防制區,指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

二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三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而同法第6條則規定,列入「三級防制區」的地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新增或變更之固 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