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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調動五原則」?

早在勞委會(勞動部)成立之前,勞工行政尚為內政部主管時,即以函釋(內政部民國74年9月5日〈台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方式,對於資方調動勞工,建議原則性規範,此稱為「調動五原則」:

  • 企業經營的必要;
  •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不利的變更;
  • 調動後的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勞工的體能和技術可以勝任;
  •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協助。

到了2015年11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其中第10條之1明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調動五原則」於是進一步明確化、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