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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勞動部可「挪移」國定假日的函釋

【勞委會87年台勞動二字第005056號函】

要旨:輪班人員於調移之紀念節日當日工作應否加倍發給工資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