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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的「基本工資」

《勞基法》中對一般受僱者,並沒有「每月正常工時」的規範。2016年《勞基法》修法後,適用第30條「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第36條「7日中有1天例假1天休假」的一般受僱者的「每月正常工時」,大約是174小時。「174」的計算是,每年365天,扣除每年52週中各有1例1休後有261天工作日,每個月21.75個工作日乘上正常工時8小時等於174。一般月計勞工實際上的每月正常工時,視各月份與情況而有不同。

保全業在1998年經勞委會「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被納入俗稱「責任制」的《勞基法》第84條之1,排除《勞基法》第30條、第36條等法條的適用。

2011年勞委會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勞動2字第1000130894號函);2015年勞動部修正《指引》後(勞動條3字第1040130875號函),《指引》第4條第2項明文寫道「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

一名保全人員,假設每日的工時符合《指引》「每日正常工時」上限10小時、而月工時240小時的情況下,其「第175小時」到「第240小時」間的工時,被視為「比一般受僱者正常工時多」、但又「不是延長工時(加班)」的情況。不會有《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的加給,只會依「多做的時數」用「每小時工資額」按比例增計。

「每小時工資額」是以月薪為分子,分母為每月240小時。《勞基法》第36條的例假休假日,在《勞基法》的邏輯中是薪資照給、雇主依法給予受僱者休息的義務,因此《勞基法》在計算「每小時工資額」時,並不會採用扣除1例1休的「每月174小時」;而會採用「每個月30天、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的「240小時」。

以2019年基本工資月薪23,100元為例,計算方式為:「每小時工資額」為23,100/240=96.25,96.25*(240-174)=6,352.5,每月沒有加班的保全,在做滿240小時的基本工資為23,100+6,353=29,453元。

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單月加班上限最多為54小時,一般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若單月工時達240小時,很可能已經違法;而84-1不只開啟工時上限的大門,更吞掉了保全人員額外工時該有的加給。假設一個月薪為基本工資23,100、不適用84-1的勞工,在某個月份的工常工時為174小時、並在其中11天各加班了4小時,這名勞工在該月的總工時為218小時,卻會和做了240小時的保全人員一樣領到29,453元的薪資。

 

最後更新:2019/8/12 王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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