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目編輯:盧其宏
ISDS(Investor-To-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投資人對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為區域或雙邊貿易╱投資協議內,用來確保跨國投資人利益的機制。該機制賦予跨國投資人控告地主國,要求 賠償其利益損失的權利。只要與貿易協議有關,不論是地主國的法規、命令、施政方向、國土規劃皆可能成為控訴標的。近年,美國積極倡議在各貿易協議,包括 TPP、TTIP中納入ISDS。
程序上,一般而言,為避免仲裁之濫用,爭端出現後須先透過「諮商」及「談判」,若歷經一段時間(由協議規 定)仍無法透過上述兩個方式進行解決,方可提交「仲裁」。開啟仲裁也有規定,包括須雙方同意、單方提起、投資人提起等不同的門檻設定。在標的方面,可能的 標的包括:任何爭議、與本協定相關之爭議、與投資相關之爭議、與本協定義務相關之爭議。
依據ICSID章程,世界銀行總裁為ICSID理事會的當然主席,具有任命ICSID秘書長、所有仲裁委員(3名)的權力。但世界銀行總裁向來由美國任命,使得ICSID雖號稱是國際公約,但卻具有相當濃厚的美國引導色彩。
在程序與標的界定後,更重要的部份,是依據哪一個規則來進行仲裁。ISDS僅為機制的名稱,實質內容仍由締約國決定,包括進入仲裁的程序、仲裁的標的、仲裁所依據的原則,目前ISDS採用的仲裁機制大致有:
- 對於爭議事項只有大略的規定 具體的交由地主國國內法處理。
- 適用紐約公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Convention of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tion Awards)。
- 依 據多種國際公約者,像是ICSID(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公約、ICSID Additional Facility Rules(《ICSID附加便利規則》)或UNCITRAL(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等不同仲裁規則。
TPP第一輪談判剛結束,TTIP談判尚未完成,但要了解美 國主導的ISDS產生的效果並非無前例可循,像是美國過去所洽簽的雙邊投資協議(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或是1994年就開啟的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三國的北美自由貿易協議(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都可以看出美國所主導的ISDS的機制與結果。
例如,美國與加拿大2004年訂定的Model BIT範本即加入所謂的「雨傘條款(Umbrella clause)」,亦即締約雙方同意「任何與本協定有關之爭議」均可提出作為ISDS爭訟之標的。這樣寬鬆的認定,導致幾乎所有投資項目皆可進入ISDS 機制,引發了美加之間大量的ISDS仲裁出現。而此Model BIT後來為美國簽訂BIT的重要依據。
Corporate Europe Observatory關於ISDS的漫畫(
來源)。
另外,在NAFTA中,其所採取的仲裁判准是依照UNCITRAL或是爭議更大的ICSID Additional Facility Rules。依據維基解密,TPP採取的仲裁機制亦為UNCITRAL或是ICSID相關公約。這提供了以NAFTA中ISDS仲裁結果作為TPP借鏡的重要基礎。
ISDS 的爭議性,從歐盟與美國洽簽的《跨大西洋貿易及投資夥伴協議》(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可看出端倪。美國要求TTIP納入ISDS引發歐盟各國反彈,2014年,歐盟14個成員國的部長,曾聯合發函要求歐盟執委會主席容克 (Jean-Claude Junker)不得在ISDS上做出讓步。2015年10月,TTIP的談判更引發了歐洲300萬人連署反對、德國25萬人抗爭,其所擔憂的即包括 ISDS會降低歐洲食品安全標準、造成環境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