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中國不斷以「協助東盟」的姿態參與RCEP談判,但外界皆辨識中國為RCEP首要推手,或是唯一霸權。隨TPP弱化,日本開始放置更大的企圖在RCEP的談判中。RCEP第17輪談判於2月27日到3月3日在日本神戶進行,此前即傳出,日韓將偕手提議納入TPP的藥品專利權之規範9,此舉引起印度反對。印度抨擊此將限縮印度取得廉價學名藥權利,公民組織「無國界醫生」(Médecins Sans Frontières, MSF)也呼籲日韓撤掉這些提案。10
原本TPP內的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間的利益衝突,在TPP逐漸瓦解後,看來正轉移到RCEP的談判內。同時,日本在失去美國支撐下,轉向在RCEP中與中國分庭抗禮的趨勢也逐漸形成。
如《日本經濟新聞》2月25日的報導,將RCEP國家區分成三大陣營,第一大陣營如日本、澳洲、紐西蘭等國,主張更高水平的貿易規範;第二大陣營包括中國、印度、菲律賓等國,希冀在美國退出TPP之際快速讓RCEP掌握區域貿易主導權;第三大陣營則為緬甸、寮國、柬埔寨等發展中國家,認為高水平的自由化容易對國內產業產生侵害。前兩大陣營如何爭取第三陣營的支持,變成TPP真空後的RCEP談判重點。
歐盟雖然自立與TPP成員國進行貿易整合,但內部並非沒有差異。如比利時南部的瓦隆地區居民在歐盟議會外進行反CETA抗爭,主張CETA會扼殺小企業的生存空間。與其他國家快速的貿易整合,也為歐盟內部埋下不安因素。
-
TPP藥品專利權規範包括「藥品專利連結」及「資料專屬保護」。
「藥品專利連結」指藥品在上市時必須強制將相關資訊與專利狀態連結在一起,因此,學名藥廠商若要讓學名藥上市,必須先行通知專利所有人,專利所有人可選擇是否對其提起侵權訴訟。此制度用意在降低原廠藥被侵權的風險。詳請見此
「資料專屬保護」指專利藥廠的試驗資料受一定法定期間保護,學名藥廠除非獲專利藥廠同意,否則不能引用。TPP要求農藥、小分子化學藥物、生物藥分別要有10年、5年、8年的資料專屬保護期。
台灣因應TPP的專利權修法,請參見:資策會〈研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因應TPP所提專利法修法草案〉
-
無國界醫師在2015年10月,TPP於亞特蘭大取得協議後,即發表聲明,認為TPP協議「最大的輸家是病人和開發中國家的醫療提供者」,且「TPP將在近年內為公共健康帶來巨大的負面衝擊,且TPP作為未來自由貿易協定的危險藍圖,其負面衝擊將不僅僅限於目前的12個成員國」,現在看起來,即使TPP破局,其產生的影響仍然巨大。2015/10/5無國界醫師聲明參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