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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經典爭端】 美國與歐洲含促生長賀爾蒙牛肉貿易爭端

條目編輯:陳品存

美國、加拿大使用促進生長荷爾蒙飼養牛隻,因此出口的牛肉含有荷爾蒙殘留,(codex有制定最大殘留量標準),歐盟的前身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 簡稱EC),鑑於歷史上促生長荷爾蒙食用後有致病案例,1980年代就制定禁用荷爾蒙養牛,並且規定食品需檢出「零殘留」才准輸入。美國、加拿大不滿,認為牛肉驗出的殘留量不超過標準即可販售,歐洲應該依照國際標準開放輸入。

WTO爭端解決小組(Panel)在審理本案時認為,會員國採取SPS措施時,必須「根據」(base on)既有的國際標準。歐盟在規範「零殘留」,與CAC所訂「容許最高殘留值」的標準並不一致。EC必須將自己的標準與CAC的標準進行調和。依照SPS協定EC必須證明措施的保護水準是恰當的、有必要的,有「科學正當性」,但EC所提出之證據被當時的爭端小組認為不足以證明自己履行了風險評估的義務。

當時EC對於小組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訴。上訴機構認為,爭端發生時的科學證據顯示荷爾蒙不太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故上訴機構維持與小組同樣的裁定,認為EC不應設定「無殘留」的標準。同時責難EC未以風險評估為基礎,自行訂定限制外國牛肉進口之衛生法令。事後美國亦對歐洲實施報復性貿易制裁,限制歐洲產品輸入。

帶有荷爾蒙的牛肉是否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
EC認為,在風險無法確定時,消費者的安全利益應置於貿易利益之上,如果食用肉品的衛生有疑慮時,當以消費者的健康為優先。EC進一步援引20世紀中葉沙利竇邁(Thalidomide)案例和狂牛症(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事件來強化其SPS措施實施之必要性。可惜最終仍無法免於敗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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