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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301」是什麼?它與WTO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的關係為何?

 

美國在《1974年貿易法》的第301條,授權美國總統對於「不合理的」或「不公正」進口限制的國家,或導致美國出口商品損失的「出口補貼」國家,採取任意的貿易制裁措施。

到了1988年的《綜合貿易暨競爭力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中,設置了針對智慧財產權的〈特別301條款(Spcial 301)〉,以及擴及到「不公平對待」之外一切的貿易障礙的〈超級301(Super 301)〉條款。

美國貿易代表署(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可以將以下標準的國家,列入「全國貿易評估報告(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的優先指定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與一般觀察名單 (Watch List)名單:

  1. 拒絕給予智慧財產權「足夠與有效」(Adequate and Effective)保護;
  2. 對於依賴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美國人士給予「公平與衡平」(Fair and Equity)的「市場通路(Market Access)」,
  3. 從事於負擔過重或異乎尋常的法規、政策或實踐,而對美國產品發生實際上或潛在的最不利的影響。

被列入〈特別301〉的「優先國家」之後,這些國家必須保持與美國進行「善意」的談判,並提供智慧財產權「適當與足夠的(Appropriate and Adequate)」保護,以避免美方的制裁行動。值得注意的地方可能是,所謂「公平與衡平市場通路」的障礙,包括了政府一切的行為、政策、法律與措施。

1994年,WTO烏拉圭回合談判,簽訂《關於貿易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在眾多國家參與的之下,對於開發中國家在智慧財產權問題上,訂有「過渡條款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第65條)」、對低度開發國家(Least-Developed Country Members)也有保護規範(第66條),同時對於上述兩種國家並訂有技術合作的規範(第67條)。

然而,在1994年美國「關於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烏拉圭回合談判貿易政策與談判顧問委員會報告(The Report of the Advisory Committee for Trade Policy and Negotiations Concerning the Uluguay Round of Negotiations on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iffs and Trade,ACTN Report)」,針對TRIPs,美國提出了四點「缺失」:

  1. 給予「開發中國家」及「從中央計畫經濟轉型」轉型成「市場經濟」的國家過長的「過渡期間」;
  2. 對於在爭端 解決機制下的「未違反TRIPs之訴求」給予五年的延長執行;
  3. 未能釐清給予國民待遇要求之著作權保護之義務,特別是針對歐洲聯盟在實務上的運作;
  4. 未能辨明「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業已賦予美國專利所有權人之「專享權」(Exclusive Rights)來防止美國境外之第三者,在未獲得專利所有權人的允許時,即進口以享有專利之產品,而此原則卻早已被「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所認可。

在論述了TRIPs的諸多「缺失」之後。該報告的結論是,「在美國的貿易政策上有必要繼續的使用〈特別301〉」。這個意思也就是說,無論WTO對智財權規範的協議為何,只要符合美國經濟利益的,就要照用。違反TRIPs規範的,送到爭端解決小組 (Dispute Settlement Panel,TRIPs裡面的解決爭議機制)去解決。沒有違反TRIPs規範的,或者送爭端調處太過曠日廢時的,〈特別301〉以及後面的貿易制裁,照用不誤。

〈特別301〉完全是一部美國的「國內法」,美國透過市場的優勢,以貿易制裁為手段,對於世界各國的法律制度,或者政府的行為,加以規範,台灣從1989到2009年,20年間,僅1996、1997兩年,未列名於「觀察名單」上,2009年,美國貿易代表署在「週期外複審(Out-of-Cycle Review)」報告中,提出3個理由:

  1. 設立了「智慧財產法院」。
  2. 訂定了「校園保護IPR方案」。
  3. 以備受爭議的美國「千禧年著作權法案」為藍本的「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草案(ISP法案)」已經送進立法院。

將台灣從「一般觀察名單」除名,以上分別就司法、行政、立法三個層面的「表現」來品頭論足,完全無涉WTO的TRIPs協定,可見得〈特別301〉對以對美輸出為主要對象國家的干涉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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