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料的處理,一般規劃為過渡的「貯存」(storage)與最終的「處置」(disposal)兩個階段。「貯存」指的是,將核廢料「暫時」存放於某處,以等待全數移送至適宜地點;相對的,「處置」指的是,在適合的地質環境與條件下,興建最終處置場,將核廢料送入,並「永久」性地棄置、封存。
需規劃最終處置計畫的原因是,核廢料的輻射強度,從低階到高階,半衰期從三百年至上萬年不等,兩者均需要穩定之場址,做集中、長期的監督管理。因此,台灣存放於核能一二三廠、蘭嶼貯存場、龍潭核研所內的高階、低階核廢料,都只是暫時的「貯存」狀態;台電公司正在為高低階核廢料各自尋找適合的最終處置場址,低放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高放有《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
目前國際上,尚無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運轉的例子,主因是在尋找具備足夠社會條件的場址,仍窒礙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