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84條之1定於1996年,是《勞基法》一體適用(尤其是服務業)的「配套措施」;被認為是造成過勞的元兇,它將《勞基法》中的「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週工時上限(現在是每週40工時)」、「正常工時加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加班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7休1的例假」、「休假(國定假日)」、「女性夜間工作保護」…等悉數排除,幾乎等於《勞基法》中的「工時」與「休假」規範完全不適用。
不過要提醒你注意,要適用《勞基法》84-1是有嚴格要件的,必須是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同時需要有你親筆簽名的同意書,而這份同意書,需要送到地方政府的勞工局審核,也因為地方政府有審核權,對於部份被指定適用的行業,勞動部會制定「工時審核指引」,各地勞工局也會依此訂定自己的規範,利用「審核權」對於各書面同意加以規範,這也等於放棄工時的法律保障,轉變成由行政機關進行裁量。
如果你被告知,或自己認為適用《勞基法》84-1,可能要請你先檢查一下,你的行業是不是在勞動部指定的範圍?你是不是簽過同意書?以及你的行業是不是有相關的規範;過去一段時間,適用《勞基法》84-1的行業正逐漸被限縮,不過,隨著工時縮短,各類資方對政府不斷施壓,未來有沒有可能被擴大的可能,這很難說,拒絕過勞,要求國家廢除這個令人髮指的條款,應該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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