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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禁制強制警報響 協商做結論 只需一黨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今向立法院丟擲警報器,盼立法委員聽見集遊保障不足的警訊。(攝影:陳品存)

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陳品存、記者孫窮理報導

今天(7/12)立法院院會,本預計審查《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不過未能處理,週五(7/15)為這個會期最後一次院會,能否順利排入議程審查尚在未定之天;7月1日,在國民黨、親民黨未出席,時代力量出席,但不願意簽字的狀況下,完成「黨團協商」,協商結論將送入立法院院會,進行二、三讀,原本訴求「由禁制轉向保障」的《集遊法》草案中,倍受爭議的「禁制區」及「強制排除」均在結論中被保留下來,而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等團體,於今(7/12)早在院會進行時,立法院外向立法院丟擲警報器,盼立法委員聽見集遊保障不足的警訊,訴求廢除禁制區與強制排除的修法方向。

民團指出,無論誰執政,皆以集遊法、妨害公務等罪名逮補抗爭者,打壓社會運動及人民表達言論自由的權利,日前民進黨版本的修法版本「集遊保障法」,依然設置府院、機構安全距離,變相保留集遊法所規定的禁制區,賦予警察強制排除的權利的條文,也無異於原本的「命令解散」,這兩條關鍵性的法條沒有修掉,集遊保障法毫無進步性,依然是執政黨的統治工具,但目前修法已經進入黨團協商,至今僅有時代力量黨團表示支持,其他黨團皆沒有任何回應,今民團今將象徵「集會遊行拉警報」警報器,丟進立法院,盼立法委員聽見集遊保障不足的警訊與人民的聲音。

除了集遊法,政府也以其他刑法將抗爭者入罪,打壓社運。日前華光社區抗爭者因擋拆抗爭,遭以「妨害公務」判決50天定讞,被告林靖豪說,這凸顯出濫用刑法打壓社會運動的事實,提醒民進黨,過去不管是反核、護樹、土地爭議,國民黨執政時期皆濫用各種手段打壓抗爭,民進黨在人民抗爭的血淚及期待中上台,但如今態度丕變,華光妨害公務案在判決前,屢次前往民進黨要求落實集遊保障,卻從未得回應,民進黨許多人聲稱跟社運站在一起,但如今的修法方向,使人感到非常虛偽,現在這個將要通過的集遊保障法,完全無法保障人民不受打壓,如果執意通過,一定會抗爭到底。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等民團於6/29發函給立法院四個黨團,詢問對「禁制區、強制排除存廢」的意見,以及對「政府濫用《刑法》打壓社運」的看法與解決方案。僅時代力量黨團回覆支持民團廢除禁制區與強制排除的修法方向。


《集會遊行「保障」法》「朝野協商」版本之:

第五條(禁制區)

集會、遊行於下列機關(構)、地區之周邊舉行者,應於安全距離外為之。但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總統及副總統官邸、住居所。
五、行政院、考試院及司法院、各級法院、檢察署。
六、各國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七、醫療機構。

前項安全距離,第一款至第六款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第七款由地方主管機關劃定,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第一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三百公尺;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一百公尺;第四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五十公尺;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三十公尺。

說明:總統府集會遊行安全距離範圍:以總統府府區範圍(不含人行道)為起算基點,即衡陽路以南、公園路以西、愛國西路以北、延平南路以東為最大外沿界限(均不含道路及二二八和平公園)。

第十七條(強制排除)

集會、遊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協調、警告、制止無效,非以強制方式不足以排除者,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得就下列各款之行為人強制排除之: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
二、逾越安全警戒線或隔離區之協調,而嚴重妨害相鄰集會遊行之進行。
三、以強暴、脅迫方式,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產、設施造成重大損壞。
四、以強暴、脅迫方式或其他強制方法,致道路交通陷於停滯,經適當方法疏導無效。

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今出面表示,時代力量黨團支持民團廢除禁制區與強制排除的修法方向。(攝影:陳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