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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罷工投票結束前夕 桃勞動局長驚傳調職

前情提要

華航罷工 斷頭台開鍘? 桃勞動局:不會!

531遊行後,華航空服員積極備戰,目前正在進行罷工投票。(攝影:孫窮理,於531遊行)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你知道嗎?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5條第4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而在仲裁後,不管勞資雙方,都需停止一切爭議行為,包含合法罷工。這讓強制仲裁素有「罷工斷頭臺」之稱,從過去遠化與基客的例子都可看出強制仲裁對勞工抗爭的壓制性。

為什麼強制仲裁被稱作「罷工斷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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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了三種爭議解決方式:調解、仲裁、裁決。前兩者屬於訴訟外紛爭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係處理勞資爭議(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的程序;後者則是專指不當勞動行為的處理機制。

台灣法律中解決勞資爭議的三種手段:調解、仲裁、裁決

前情提要

目前華航要專心對付空服員罷工,已分別與機師達成協議,並以開除幹部、撤銷牌照的方式,打壓修護工廠工會。

華航勞工抗爭持續進行,經過531華航機師、空服員、修護工聯合大遊行後,今日(6/2),機師工會與華航針對休假案進行第三次勞資爭議調解。雙方爭議近3小時,最後,華航承諾,如機師想將假放完,會在8月底前將假排完,且機師可獲得延休獎金,如未排完,九月可自主休假;若機師願意以錢換假,依日全薪的1.68倍,給予不休假補償。機師工會則同意暫停端午節「集體休假」行動。

8月底前還假 華航機師達協議 暫緩端午集體休假

5月31日,華航機師、空服員、修護工聯合大遊行,沒有想到,遊行結束之後,修護工廠工會立即遭到公司打壓,3位主要幹部中的2位遭到解雇處分,另1位則可能被記大過!遊行結束的第2天,6月1日,華航召開部人評會,強調修護工會在遊行聲明上,標註的「發言人劉惠宗」、「聯絡人朱梅雪」2人「散佈不實圖片、文字,嚴重破壞勞資關係」,依此做出解雇處分,並將此結果送總公司人評會;修護工會理事長易湘岳則是在6月4日進行約談,初步說法是記1個大過以上處分。

對付罷工 華航解僱修護工會幹部

在台灣工運的歷史上,有一個著名的「罷工斷頭台」:強制仲裁;它會不會被用在華航空服員罷工的身上?桃園市勞動局局長潘鴻麟今天明確表示:不會。勞動局已經拒絕了華航公司希望勞動局進行「強制仲裁」的要求,這一點也與桃園市長鄭文燦取得共識,未來空服員罷工,將不會動用「強制仲裁」,造成《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仲裁期間不得為爭議行為,使得罷工決議無效。

目前,華航空服員罷工投票進行中,預計後天(6/15)起,將從松山機場移到桃園機場舉行,不過,罷工行動的背後,還有一道陰影籠罩著,那就是華航公司一直提出「強制仲裁」的要求;包括上個月31日,大遊行當天,華航公司對外的記者會上,華航總經理張有恒也強調「交付仲裁」是最好的途徑。

不過,交付仲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勞資雙方共同提出,一種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4項「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由主管機關依職權發動的,也就是所謂的「強制仲裁」。潘鴻麟說,目前公司方面提出希望勞動局「強制仲裁」,不過他已經正式回絕這項請求,勞動局不會發動強制仲裁,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目前沒有提出請求,不過潘鴻麟說,即便交通部提出請求,勞動局也一樣不會同意。

潘鴻麟說,早在去年(2015)5月,華航機師通過罷工決議之後,華航公司就提出過要求勞動局強制仲裁的請求,「當時我們就沒有同意,現在怎麼會同意?」,他認為強制仲裁只是徒增衝突與爭議,並沒有辦法解決目前的問題,至於桃園市長鄭文燦的態度,潘鴻麟說,這個去年就溝通過,當他了解強制仲裁的意義之後,就採取與勞動局一致的態度,不會對勞動局施壓。

由於《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調解、仲裁期間勞方不得為(罷工)等爭議行為,而罷工必須在調解不成立之後,勞方既然已經決意罷工,自然也不會同意與資方共同提出「仲裁」這樣的要求,而這個時候,如果主管機關依職權將爭議交付仲裁的話,就會使得罷工投票失去效力,成為「非法罷工」。

強制仲裁被稱作「罷工斷頭台」,主要是來自早年遠東化纖及基隆客運罷工的經驗,1989年5月,遠化罷工前夕,新竹縣政府忽然交付強制仲裁,使罷工成為非法,給予軍警介入破壞的藉口,1992年基客法工,則是在罷工已經進行兩週之後的6月19日,基隆市政府強制仲裁,並迫使工會停止爭議行為,結束罷工。

而在勞動三法中,國家解決勞工抗爭的手段不只這一種,2009年,《勞資爭議處理法》大修,對「公用事業」罷工曾有設置「罷工冷卻期」之議,讓工會在通過罷工決議後一段期間後,才可以進行罷工,不過後來並未入法;不過第54條仍禁止教師及國防事業罷工,對自來水、電力燃氣供應、醫院、部份金融業等有「需訂定強制服務條款」的限制;不過華航等交通事業,並未被納入這些「公用事業」的範圍。

你知道嗎?

為什麼強制仲裁被稱作「罷工斷頭台」?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5條第4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而在仲裁後,不管勞資雙方,都需停止一切爭議行為,包含合法罷工。這讓強制仲裁素有「罷工斷頭臺」之稱,從過去遠化與基客的例子都可看出強制仲裁對勞工抗爭的壓制性。

1989年,遠東化纖工會是台灣指標性的龍頭工會之一。早在一年前(1988),遠化工會已透過罷工爭取到年終獎金>公式列入團協;同年10月,遠化工會爭取到週工時自48小時降到44小時。1989年3月,遠化無預警將工會幹部徐正焜調職;4月解雇工會幹部羅美文與曾國煤;5月,遠化工會依法通過罷工投票取得合法罷工權。罷工前>夕,新竹縣政府強制仲裁,使工會的合法罷工變成非法,後遭軍警鎮壓,導致遠化工會罷工失敗。

1992年,兩度勞資爭議調解破局後,基隆客運工會6月4日開始進行合法罷工,18日,基客以曠職3 日為由,解>雇參與罷工的147名工會會員;19日官方進行強制仲裁,要求勞資雙方停止爭議行為。之後,工會依仲裁令停止罷工。但基隆客運公司表示員工已解雇,仲裁對象不存在,拒絕讓勞工復職;基客罷工的「失敗」誕生出>工運史上最著名的口號之一,「勞工守法該死」,後來更促成工人行動立法委員會(工委會)的出現。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5條第4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而在仲裁後,不管勞資雙方,都需停止一切爭議行為,包含合法罷工。這讓強制仲裁素有「罷工斷頭臺」之稱,從過去遠化與基客的例子都可看出強制仲裁對勞工抗爭的壓制性。

台灣法律中解決勞資爭議的三種手段:調解、仲裁、裁決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了三種爭議解決方式:調解、仲裁、裁決。前兩者屬於訴訟外紛爭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係處理勞資爭議(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的程序;後者則是專指不當勞動行為的處理機制。

調解作為訴訟外紛爭解決的方式,比起民事訴訟具有較高的效率,雙方當事人須在彼此可以接受的範圍內找尋一個平衡。程序的開始,可能有民事訴訟法、勞資爭議處理法、鄉鎮市調解條例等作為開啟程序的法源,除了單方申請或是雙方合意之外,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也賦予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不管是「自願調解」或是「強制調解」,進行的方式均相同,由勞工工作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或是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的效力則有成立與不成立兩種,成立時,調解之內容轉換為當事人之間的契約,一方負有給付義務,若拒絕給付,他方則可向民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仲裁相對於調解,對於正當法律程序有較多要求,由一位或多位仲裁委員調查、決定,裁決結果比起調解更有拘束力,具有準司法的地位,故在歷史上一直有自願性的要求。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下,仲裁則必須區分為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權利事項的仲裁必須是調解不成,或是雙方合意放棄調解,直接走仲裁程序,仲裁後的法律效果與法院的確定判決相同;若是調整事項的仲裁,勞方的當事人通常是工會,除了前述合意仲裁外,法律規定不得罷工的教師、國防部所屬之僱員等,則可以單方申請仲裁,甚至在地方主管機關認為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仲裁的結果,成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契約。單方申請仲裁與職權交付仲裁實質上都是強制仲裁,違反仲裁制度的核心精神:自願性,受到諸多批評的立法政策,與我國行政機關重視社會秩序有關。

裁決的相關規定在《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工會法》中,係指處理不當勞動行為的機制。若雇主有打壓工會、對於參與工會的勞工有不利益的待遇等行為時,勞工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裁決,裁決為行政處分,依法得令當事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裁決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後,則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對於裁決結果不符者,則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

《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嚴博顯(2016),《論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制中強制仲裁、強制調解制度》,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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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華航空服員罷工投票即將在明天(21)結束,但是之前力挺空服員罷工,強調不會以「強制仲裁」手段,打壓罷工的桃園市勞工局長潘鴻麟卻傳出調職勞動部出任主秘的消息;今天早上「祝賀榮昇」的花籃已經送到勞動部,由於時機敏感,又事出突然,此事會不會為空服員罷工平添變數,值得注意。

潘鴻麟說,他是上週接到勞動部的電話,希望他過去勞動部接任主秘,而在此之前,勞動部已經向桃園市長鄭文燦徵詢過,得到鄭文燦的同意;由於市長都已經同意,潘鴻麟也無法拒絕這樣的安排。而因為這件事情實在太過突然,目前市政府方面也還沒有安排繼任的人選。

不過潘鴻麟強調,鄭文燦也覺得在這個爭議上,華航應該讓步。即便是他去職,桃園市政府的態度仍然不會改變,「鄭文燦的態度,也就是我的態度」、「百分之百不會強制仲裁!」。

上週三(6/15),華航空服員罷工投票桃園起跑,潘鴻麟到場致意,再度強調不會「強制仲裁」,並與現場幹部合影。(攝影:梁家瑋)

祝賀潘鴻麟「榮昇」的花籃已經送到勞動部。(攝影:毛振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