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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制度保護不到 工會找上郭芳煜

勞團要求即將接任勞動部長的現任勞動部次長郭芳煜上任後改革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因抗爭遭到資方打壓解僱的新海瓦斯工會副理事長袁月嬌(左),參與行動劇演出,指控工會遭到制度綁住,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攝影:孫窮理)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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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勞資爭議處理法》大翻修,新增「裁決制度」於勞委會(勞動部)設置「裁決委員會」即將屆滿5年,2年一任的裁決委員也於去年(2015)5月進入第3屆。這個制度,是針對,資方為打壓工會,對工會成員做不利的對待,或者違背誠信協商的義務,這些「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第35條第2項)」的爭議處理。不過,今天(4/20),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新海瓦斯工會…等勞團,前往勞動部,批判裁決制度的問題,並點名即將接任勞動部長的現任勞動部次長郭芳煜,上台之後,必須解決。

裁決制度為勞動法體系下,對工會保護的重要制度,在2011年上路前,曾受到不少期待,不過實施5年下來,對於工會幹部遭到資方解僱、降調或減薪等不合理對待,在時效上,仍難以發揮效果,就以今年已經到4月份,裁決委員會收到的裁決案件,尚無1件完成裁決(參考勞動部統計,至4/18止),就連去年,也都還有11件在審理中,今年1月,新海瓦斯工會副理事長袁月嬌因爭取盈餘分配抗爭遭解僱,裁決也還沒有下來。

勞團批判,雖然法定審理期間最長可達4個月,但是利用申請人補件、答辯的往來,實際審理時間經常超過5個月以上;如此,無論對當事人的生活或工會的運作,都將產生極大的衝擊,而資方藉以打壓工會的目的也已經達到,使裁決無法發揮效果。而更大的問題,還不僅如此,前裁決委員、東華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張鑫隆說,雖然法規賦予裁決委員依職權調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的權力,但是委員都不主動利用這樣的權力、釐清案情。

張鑫隆說,如此造成的結果,就是裁決完全依「當事人進行主義」運作,由於許多證據都掌握在資方的手中,使得勞方經常難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裁決委員缺乏主動性,連帶也使得《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對資方虛偽不實,或拒絕說明、拒絕進廠的罰則,形同具文,根本沒有用過;勞團批判,沒有充分調查的情形下,裁決委員在過程中,勸導當事人和解,變成單純弭平爭議、減輕裁決決定負擔的工具。

其實,裁決從政府公權力介入規制不當勞動行為,演變成在不平等的條件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可從下面的數據中窺見,在裁決制度的前兩年,「和解」在所有案件中的佔比不到2成,而到了後三年,則都接近4成。

而裁決制度的效力,則是制度規劃之初的根本問題,由於裁決決定非司法判決,只是一個行政處分,資方如果不服裁決的結果,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結果還是任由法院依照一般的民事原則審理,使得工會保護的目的喪失,本來希望能夠掌握的時效,反而更因裁決而拖延;而也就由於裁決並非司法程序,在訴訟上,常見的「假處分(如暫時地保持勞雇關係)」等緊急救濟的手段,在裁決程序中也用不上,必須進入司法程序才能聲請法院的裁定。

那麼,有無可能在裁決決定做成後,資方拒絕履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暫時維持勞資關係這樣的緊急處分呢?張鑫隆說,目前在實務上,行政法院一看到「解僱、降調或減薪」,就覺得這是私法關係,不會受理訴訟。張鑫隆說,在日本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是同步進行的,雇主固然可以同樣透過民事訴訟推翻裁定的效力,勞工也可以從行政訴訟程序上,獲得緊急處分的保護,避免因為資方打壓工會造成失業,生活無以為繼,以及資方趁機消滅工會的狀況發生。

凡此種種,造成裁決制度的目的大打折扣,勞團希望未來的勞動部長郭芳煜能夠在上任之後處理,勞動部方面僅派人出面接受陳情書,並未進一步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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