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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也沒用 教育部堅持公私教師待遇脫勾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私立學校教師薪資立了法保障有沒有用?今天(11/10)上午,教育部在回應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時,明白表示:No!

高教工會原本要抗議的是教育部的《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讓公私立教師待遇脫勾「借屍還魂」,但沒料到,對教育部來說,它根本沒有死,所以也不需要借屍才能還魂。(攝影:孫窮理)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邱怡璋(右)堅持私校教師加給部份只有「項目、給與與條件」準用公立教師,「支給數額」不準用,簡單說,只要名目上還有這些加給,金額是多少,教育部不管,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書涵(左)批評他網法解釋,不過邱怡璋只是回應會「帶回意見,做通盤考量」。(攝影:孫窮理)
了解公私立教師薪資脫勾問題,首先要知道教師的薪資結構,教育部的解釋是,「本俸」的部份,公私立是一樣的,但是在佔薪水一半的各種「加給」,私校則可以自訂,造成私校教師薪水「對半砍」的現象(下圖點圖可放大):5月22日立院朝野協商結論,「附帶決議」的第二點,成為教育部否認法律文字的「雞毛」。

在《教師法》裡面,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多年來教育部一直沒有立法動作,直到2012年大法官會議〈釋字707〉號解釋要求今年底前完成立法,年初,行政院送出《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明定「將私校教師的職務、學術研究、地域等及加給,規定『得』準用公校教師規定」,由於在教師薪資結構裡,「加給」差不多佔了總薪資的一半,私校「得」準用,也「得」不準用,造成公私立教師待遇脫勾。

今年5月18日,高教工會進行落髮抗爭,5月22日,立法院朝野協商,將條文中的「得」字刪掉,把勾重新掛上去,有如此明確的法律明文,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邱怡璋一開口,便拿出五月間立法院通過條例時的附帶決議出來,這個決議的文字是「私立學校應訂定加給支給規範,其項目、給與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邱怡璋堅持,所謂「準用」,只有決議中所說的「項目、給與與條件」,不包括「支給數額」,「這是立法者的原意」,簡單說,就是研究費這些加給,只要名目在,按照公立教師的條件發,至於發多少錢,教育部不管。

高教工會本來是到教育部抗議教育部草擬中的施行細則裡,明訂在12月條例施行後,薪水不得少於施行前,等於給私校一個「空窗期」,在12月之前可以趕快大砍教師的各項加給,條例施行後,減薪成為既成事實,也就不用與公校再掛勾回來了;但是,邱怡璋這話一出,顯然教育部沒有高教工會想的那麼好,立了法還是沒用,就算條例施行之後,照樣還是把解釋拗回公私立脫勾,所以各私校也不用像高教工會所擔心的那樣,在條例施行前忙著砍加給,條例施行後,要砍隨時都可砍。

這話一出,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書涵立即質疑,《待遇條例》第17條明訂「準用」,當然包括了第15條中的「支給數額」,這樣都可以拗得過去?不過邱怡璋堅持,法律解釋就是如此,至於施行細則有徵詢過各方意見,至於上週才開過記者會,對教育部給各私校砍加給機會表達抗議的高教工會意見,邱怡璋說「至今沒有收到」,不過這也已不是重點,反正就算看到,邱怡璋還是一句話「會帶會去,做通盤的考量」。

教育部的態度,比起高教工會原本抗議的在施行細則裡動手腳還要糟糕,5月間以落髮抗爭換來的公私立不脫勾,至此只是一場空,工會表示,將會升高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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