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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燃料運出損失80幾億?怎麼看?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孫窮理報導

核能學會認為應等「以核養綠」公投後,再決定是否將核四燃料束運至國外(攝影:梁家瑋)

去(2017)年1月11日,《電業法》修正通過,第95條明定2025年前核能發電設備,全部應停止運轉,這個「非核家園」條款使得台電感到「核四啟封」無望,去年3月間,就傳出內部計劃將核四的燃料束運出轉售的消息(當時的報導)。到了今(2018)年1月30號,「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三讀通過時,在歲出部份決議,要台電於2020年底前,將核四燃料束全數移出(參考)。

2014年核四封存,卻非真正終結,而現在這個將沒有使用過的燃料束運出的動作,一旦執行,被認為是核四「死透」的重要一步,也成為擁核人士在核四議題上最後一搏的必爭之地,由於台電預計今年7月就開始運送,核能學會6月5號召開記者會,表示這將造成超過84億的直接損失,且若運出燃料束代表「核四停建」,核四廠3千萬資產歸零,台電馬上有經營危機。

「84億」這個說法是怎麼來的?核能學會表示,是根據台電董事會2016年6月,「核四燃料送國外討論案」,1千7百多根燃料束帳面價值81.6億、運費7億左右、拆解費約27.6億,而拆解回收後,鈾料的預估售價為32.4億,兩者加減後外送造成的「直接損失」將超過84億。

這筆錢能不能稱做「損失」,得從你是在哪一個前提上看。

認為是「損失」,是核四啟封,或者至少啟封與否「未決」,的這個狀態上說,目前擁核人士正在推動「以核養綠」公投,因此核能學會要求等到公投決定出爐後,再決定是否運出。

而台電是在核四不再啟封的前提下,做資產管理的計算,如果核四不再運轉,燃料束的「帳面價值」一點意義都沒有,重點是得快點把它們賣掉;台電發言人徐造華表示,如果一直放在台灣,可能喪失賣出時機,每年還要花1億多保管費。徐造華說,決標金額6.9億是包含「運送」、「拆解」、「保存到2022年」的費用,並沒有核能學會所提出的「運費7億左右、拆解費約27.6億」那麼多。

這些燃料束運到美國後,會先拆成燃料棒,積極找尋轉售機會,如果沒有買主,還會進一步拆解,視市場行情伺機出售鈾料,並認為「越早處理就有越多時間找到國外買家」(台電新聞稿),徐造華說,台電會在保存期限內找到買家處理。

至於核能學會質疑的「在國外維護費用更貴」這個質疑也還得再討論,因為這些燃料在國內是「燃料束」的狀態,到了美國在賣出前,則會成為「燃料棒」,或「鈾料」,維護方法不同,成本計算也會不同;如果核四重啟無望,對台電來說,當然是快點處理掉,才是「省錢」的作法。

帳算過了,之後是法律的問題。

核能學會理事長李敏表示,1月立院通過的決議只是經濟委員會審理預算案時的附帶決議,根本不是三讀通過的決議,也沒有法律拘束力;他說,政府從不對外講明,燃料束運出國外是否代表「核四停建」,若是「停建」,依據2001年1月15日大法官〈520號解釋〉,「核四停建」須經立院專案討論通過,根本不是附帶決議能決定的。

事實上,2020年底前移出燃料束的決議,是《預算法》第52條第1項,「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的情形,即便是第2項,在通過預算時的「附帶決議」,行政部門也沒有不遵守的空間。

至於〈釋字520號〉解釋,說的是「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電業法》第95條「2020非核家園」,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移出燃料束決議也是立法院通過預算時,附加的期限,怎麼還會有「沒有對立法院負責」、「尊重立法院決策權」這種問題呢?

也就是說,根本問題還是在擁核人士要用「以核養綠」公投,推翻「2025非核家園」的一個既定的政策,而「84億」云云,也不過是對台電執行政策的杯葛,是立足點的不同,這些「損失」,是在未來「核四運轉」的前提下才成立的。

不過,這個話題倒是再帶出環團過去不斷質疑的「核四不可能安全運轉」的論述,把已經好久沒有聽到的過去核四512件違規事故、6件監察院糾正案…等黑歷史再翻出來。

全國廢核平台表示,核四過去有諸多弊端紀錄,處置核四「是停損不是浪費」,以過去一連串弊端來看,許多相關專業人士都判斷核四廠不可能安全運轉;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批評,核四廠到了2013年,都還要再追加4、5百億預算,且就算追加還不見得安全,當今核工界呼籲重新思考核四,為何不提這些黑歷史,為何不反省自身,每次都說用最高標準興建,最後卻建出這麼多問題的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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