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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救火 誰救消防員? 學者體檢制度

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報導

警專消防安全科邱晨瑋教授認為,中央應組成院級的公安輔導團徹查工廠,並補足師資人力。(攝影:侯百千)

2015年新屋保齡球館大火、4/28平鎮大火共奪去11名消防人員的生命,凸顯出火場資訊不足、消防員人力失衡、裝備訓練不夠,以及消防人員缺乏工會等自主團結的機制等問題,今天(5/8),在立法院的一場公聽會中,多名學者對制度提出批判和建言。

前情提要

日前,消防原權益促進會也針對敬鵬大火現場資訊不足,造成消防員無辜犧牲的問題,提出要求修改《消防法》及相關子法,使危險資訊得以揭露的問題:〈敬鵬大火 消促會籲修法揭露化學品資訊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教授邱晨瑋表示,上月底敬鵬大火的悲劇,肇因企業沒有告知詳細場內資訊,若要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的情況,中央應成立行政院層級的公安輔導團,逐廠輔導並列冊管理,也應仿效日本、英國的制度,在化工廠特多的縣市,如桃園、新北,增設特種化學消防隊,讓事故發生時風險可以降到最低。

邱晨瑋指出,台灣現今消防師資嚴重不足,也間接讓消防人力嚴重失衡,如警專配置300名專業警察師資,訓練消防人員的竹山訓練中心卻僅有20名師資,認為政府應增設二至三倍的專業師資,才有助於補足消防員人力。

邱晨瑋說,除了制度上的改善外,社會大眾觀念的扭轉也同樣重要,如英國除非救人,並不鼓勵消防進入建築物,但台灣往往因為輿論壓力,消防員不得不賣命為業者搶救財產,認為未來對於工廠之類的災情,除非要搶救生命,否則應採取「被動式救災」。

加班上限這樣用?

在警消法規中,有加班上限的規定,但這與景消實際值勤時數並沒有關係,超過「加班上限」的工作時數,只是沒有加班費,反而造成更嚴重的剝削問題:〈警察月加班上限100小時 超過算「義警」〉;不過,工時過長根本之道,還是「補足人力」,拿「多給加班費」思考,只會讓問題更加嚴重。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則表示,雖警消在性質上不宜開放「罷工權」,但仍應適度開放「協商權」等工會權利,如在德國,公務人員有權組工會,並能與主管機關進行勞資協商,且在法令規定工會有權參與自身相關法令的訂定,但在台灣警消僅能成立「協會」,也無上述權利,若遇委屈僅能被剝削,應仿傚德國較有人道關懷,且較為合理的制度。

陳清秀說,警消每月加班超過上百小時,超過上限還要「做功德」,拿不到加班費,不僅不公平,也危害健康;陳清秀說,加班時間過長,就應補足人力或減少任務,不然也應比照現行公務員,給足加班費,認為今年4月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要點》將原有的70小時加班上限刪除,警政署與消防署應比照辦理,讓需長時間加班的公務員也能領加班費,若是如此也應能為警消解套,讓其可以領取應得之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