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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泰壹自焚四十七週年 照見勞動法的荒謬性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1995年,由韓國導演樸光洙執導的劇情片《美麗青年全泰壹》劇照。

47年前的今天,1970年11月13號,首爾清溪川畔的平和市場,22歲的成衣工人及組織者全泰壹,手持韓國《勞動基準法》自焚,星星之火,點燃了現代韓國工運的火燄。全泰壹生前的感嘆「可惜我生前沒有認識一個大學生」 ,引起了韓國知識份子的內疚和震撼,投入工運的組織工作。

全泰壹之前韓國工運的風火

但他自己不是不懂勞動法的,目睹當時在韓國平和市場成衣工廠的女工,在沒有窗戶及通風設備、佈滿粉塵的狹小廠房裡,每天工作十四、五個小時,生了病只能接受被解僱的命運,全泰壹投入工人的組織與調查工作、研讀勞動法,向當局提出檢舉,但是都石沉大海,他自己被趕出平和市場。

在日記裡,只能不斷反覆寫著「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最後,他選擇了把《勞基法》和他自己一起投入火焰中焚毀,烈焰中,仍然高喊著「遵守《勞基法》!」。

不知道你是否注意到了,在1970年,台灣制定《勞基法》(1984)的14年之前,韓國已經有了《勞基法》?

全泰壹啟蒙了他之後的韓國工運,那麼在他之前呢?韓國的工運更加壯烈。

最早,在日本殖民時代,跟台灣一樣,因為戰爭所需的工業,創造了韓國的工人階級,而韓國工運從1920年代就興起,1929年從元山石油工人,到運輸、碼頭…工人的加入,為期三個月的「元山總罷工」,從經濟上的「八小時工作」、「自由組織工會」,到政治上的「反殖民」,韓國工人階級的力量,猛烈地衝擊著日本殖民政府。

進入1930年代,日本軍國主義的氣燄高張,漸漸地從日本本土,到它的殖民地韓國、台灣,對於工人運動與左翼力量全面清掃壓制,直至二戰爆發。

韓國勞動法與美國

戰後,美軍託管南韓,韓國工運再起,在左翼總工會「韓國勞動組合全國評議會(全評)」的領導下,接管日本工廠,1945年8月至1947年3月,共發生了2,388次勞工示威,参加者共達60萬人之多,他們與警察以及美軍發生激烈的衝突,1947年1月鐵路大罷工,數百人遭到槍殺或處決,數千人遭到監禁,1947年3月,美國軍政府宣佈南韓共產黨為非法,把戰後風起雲湧的韓國工運鎮壓下去,同時,扶持「大韓獨立促成勞動總聯盟(大韓勞總)」成立。

對左翼工會的打壓,在美國早有經驗,第一,血腥鎮壓,第二,建立親國家和資方的「黃色工會」,第三呢?制定「勞動法」。

利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機會,美國一舉掃清具戰鬥力的左翼總工會IWW(Industrial Workers of the World)後,在1930年代,「羅斯福新政」下,開始了一系列勞動法的立法,其中最有名的,就是被稱為「華格納法案(The Wagner Act)」的「勞工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NLRA)」,給予工會權利,但同時也將工會限縮在經濟上的談判,成為「協商主體」的「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的體制,也在這個時期大致完成。

而在韓國,美軍在1948年扶持了獨裁的李承晚政權,結束軍事託管,1950年韓戰爆發,到了1953年,李承晚政府也展開了韓國勞動法體系的立法,除了《勞動基準法》外,仿照美國「華格納法案」,把法案中的「不當勞動行為」等工會保護措施,都引進了勞動法體系裡。

「鎮壓、扶持、立法」,這個美國一手主導的三部曲,在韓國歷經李承晚、朴正熙政權,到了1970,全泰壹自焚的年代,就是那一幅光景:被勞力密集代工壓榨到死也無力反抗的工人,還有完全沒有作用的勞動法。

別的地方我不知道,但是起碼在美國和韓國,勞動法像是墓誌銘,美國勞動法是IWW的墓誌銘,韓國勞動法是「全評」的墓誌銘。

台灣:「三部曲」的變奏

拉回台灣來看吧,戰後,台灣的工人運動,沒有如韓國,立即從日本殖民的「皇民化」統治下快速興起,跟著1947年的「228事件」到50年代白色恐怖,肅殺的氣氛下,工運的力量遭到壓制;在這個社會氣氛下,同樣由美國扶持的蔣介石政權,沒有全本照演美國「三部曲」的需求,勞動法的立法也就沒有迫切性,不過國民黨本來就有一套在1927年,同樣在「寧漢分裂」排共背景下制定的《工會法》系統。

1948年,國民黨在南京成立「中國民國全國總工會」,還未及在中國建立黃色工會系統,1951年,在台灣讓「全總」復會,維持其唯一合法總工會的地位達46年之久,1960年代,國民黨生產事業黨部大量扶持公營事業與民營大企業組織工會,並放置在「全總」系統下,黨的力量深入工人組織,以排除工運的自主力量興起。

在這個背景下,台灣的《勞基法》,一直到1984年,才在美國認為台灣利用惡劣勞動條件競爭的貿易制裁威脅下,被要求制定,而遲至2009年,《工會法》等勞動三法大修,才放入了體制化的「不當勞動行為」制度。

與美、韓勞動法體系,是為了對應前面風起雲湧,足以動搖政權的工人運動力量,作為「鎮壓、滲透、立法」三部曲的最後階段不同;不過,共同的地方,「立法」從來都不是工人運動的目標,甚至可說是由國家發動「畫地為牢」的作用;配合國家機器的鎮壓,工運的力量施展不出來,畫出來的地就縮小,工人的組織沒有接住,勞動法也就不會被執行。

這其實一定程度上回應了全泰壹在日記中苦苦追問的「為什麼」,這個問題。

發現荒謬,走出界線

在全泰壹自焚47年後的今天,回頭看台灣,有它的連續性,也有讓人尷尬的地方;歷史地看,在美國主導下的韓國、台灣,乃至日本勞動法系統,作為國家機器鎮壓工人運動工具的一環,它從來就不如它所宣稱的,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勞基法》的「無法實現」是它的本質,而其偶爾的落實,則是國家賦予工會的特權;讓工人必須透過不斷地在資方與國家之間拉扯,也仍難以觸及,從而使工會的力量虛耗在國家「畫地為牢」的這條界線裡。不管怎麼看,透過不斷檢舉、要求勞檢、裁罰,以勉強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整天陷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磨牙裡的工會,都不會是一個「強大的工會」,而這竟已是工運組織者向工人號召,所能夠達到的止境。

至於我們眼前看到的「修法」,不過是統治者━不管是哪一個政黨,虛矯而自我矛盾的展演中,不斷左腳踩右腳的拙劣演出;如果,從「七天假」到去年(2016)修法,是一個「《勞基法》與現實落差」這一個荒謬性的「發現」,那麼,從今年再次修法中,或許我們得再發現勞動法本身的荒謬性,讓運動從「畫地為牢」的界線裡走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