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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本・關於濕地的三種想像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林靖豪報導

很久很久以前,早在荷蘭人來台東之前,卡大地布(Katratripulr)部落的巴卡魯固(Pakaruku)家族就住在這裡了。

卡大地布部落族人高明智。(攝影:梁家瑋)

卡那魯汎・祖先居住之地

這塊廣達兩百多公頃的地方,就在今天知本溪出海口北側;巴卡魯固家族在這裡耕作、採集、捕魚…一直到清代中期,聚落因為颱風,多次遭到海水倒灌,而逐漸往更內陸的區域移動,而這裡,仍是族人耕作、放牧、捕魚的所在, 一直到今天,這裡的蘇了希繞(Surhilraw)仍是重要的祭儀的場所。

「傳統領域,就是原住民居住、生活過的地方。」

卡大地布部落族人高明智說。

卡那魯汎(Kanaluvan)是「沼澤地帶」的意思,這裡就是巴卡魯固家族當年居住的地方, 過去知本溪和建和溪在這裡交會,形成一片沼澤;從這裡往知本溪河岸走,會碰到族人當年遇到荷蘭人的地方。

從卡那魯汎往太平洋的方向走,先會經過捕鹿得(Pulud)地區,這裡過去是巴卡魯固家族重要的狩獵與耕作的地區;在海岸旁,則是一片被稱為姆芙嫩(Muvunung),意即「積水區」的地區,此處屬於海岸自然濕地,有著豐富的動植物生態。

1640年左右,荷蘭人為尋找黃金,從台南航行到此,從知本溪口登陸,往上游前進1897-001,在這裡用火繩槍獵捕水鹿,巨大的槍響引起在附近耕作的巴卡魯固家族的注意,於是稱這個地方為「古哇岸(Kikuwangan)」,也就是「槍聲響起之處」。

18世紀時,日本人所繪製的荷蘭戰船。(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在卑南古語裡,「卡大地布」是「在一起」的意思,而今天的卡大地布部落,也就是巴卡魯固與瑪法琉( Mavaliw )、 羅法尼耀( Ruvaniaw )三個氏族「在一起」組成;而今天巴卡魯固的故居地,也就是「知本濕地」。

濕地的掠取:從遊樂區到光電園區

今天的知本濕地,位於台東市東南方,射馬干溪(知本大排)與知本溪之間。這個地方本來是知本溪的舊河道,當冬天東北季風強時,海沙堆積出海口,形成東部河流特殊的「沒口溪1897-002」,無法排除的溪水則形成面積廣大的潟湖。

這裡的濕地生態資源相當豐富,據台東野鳥學會調查,當地至少有180種鳥類,其中有東方白鸛、黑面琵鷺、草鴞、遊隼和黃鸝五種一級保育類鳥類,國際鳥盟將其劃為「重要野鳥棲地」。

然而,台東縣政府對「發展」的追求,使得濕地屢屢陷入了「開發」的危機。

你知道嗎?

早在1990年2月,「山也BOT、海也BOT」的法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立法前,1982年,由台東縣政府推動的「知本綜合遊樂區(捷地爾開發案)」可說是台灣第一個BOT案例,請參閱條目:〈「捷地爾開發案」是怎麼回事?

1982年,為推動觀光,縣政府將此處劃設為「知本綜合遊樂區」的預定地,進行農地徵收、收回河川地,號稱要打造「台灣的迪斯奈樂園」。1985年,台東縣府與「捷地爾公司」簽約,地租給捷地爾50年,後來因為投資糾紛、土地爭議,開發計畫一再拖延,縣府與捷地爾訴訟持續數年。

今年(2017)初,中央開始推動「太陽光電計畫1897-003」,台東縣政府預計在濕地開發太陽光電專區,縣議會亦通過將該地改為光電用地出租之議案。開發案消息一出,馬上引起部落、環保團體的反彈,三方仍在角力中。

台東縣府工商科科長高宇徵表示,太陽光電是中央政策,未來知本太陽光電專區若施行,會將土地標租給廠商,一小部分辦公設施,其他做光電。高宇徵說,原則上濕地等核心地帶不會動到,海岸線也退縮60米,目前計畫區分為三塊,土地至少三成保留,不准有任何開發行為。

高宇徵強調,做太陽光電的七成左右土地,後續還是看廠商、部落、環保團體意見,範圍還是可以退縮;至於剩下不到一成則是打造出濕地、太陽光電推廣教育館,宣揚太陽光電和生態可以共存。

但對環團來說,若縣府只保留三成土地做為國土保安用地、其餘全部舖太陽能板,對生態絕對會造成重大衝擊。

生態危機

荒野保護協會台東分會親子團育成會會長蘇俊榮說,知本濕地有其生態特殊性,不管水體、陸地變化都很大,水域有時水多、有時沒什麼水,其他草原、灌叢的地形地貌變化很大,不過,即便如此,鳥類資源還是相當豐富,主因是「面積夠大」,鳥類還是可找到適合棲息的環境。

也因為如此,若整個做太陽光電板,可能覆蓋棲地,讓鳥類可以棲息面積縮小;「我棲息地沒了,賴以生存的地方就沒了」。

蘇俊榮說,對鳥類來講,不同棲地有不同利用方式,以黑面琵鷺來說,白天在溪口睡覺,傍晚才在附近漁塭覓食,有些低方供他棲息,有些則適用於覓食,若縣府僅保留有水的區域,變成只有主要利用這邊的鳥種受到保護,但也許他需要其他地點築巢也不一定。

他再舉例,猛禽可能在樹林棲息,但他主要的食物來源:老鼠類,則需要大片草原,如果築巢區保留,其他地方裝設太陽能板,可能變成它的餐廳被搞掉,老鼠在太陽能板底下,它根本沒辦法吃。

縣府對此的回應是,請環團提供知本濕地的生態圖層,之後再找時間討論。但荒野台東議題組組長蘇雅婷表示,現在不是平等協商,看大家如何協調,縣府只是對環團意見進行參考,但還是縣府片面在做決定、看要不要參採。更讓環團不滿的是,知本濕地雖然擁有豐富生態,但因縣府長期漠視,他一直無法成為具有法律位階的正式濕地。

「是否是『濕地』的差異在『環評』1897-006』

高宇徵說,太陽能光電對環境衝擊較小,只要不是「重要濕地」,就不需要環評,因此知本太陽光電不用環評,除非今天濕地是「國家重要濕地」;但環團則認為,知本濕地為何不具有法律位階,起因於縣府的阻撓。

蘇雅婷說,指定「重要濕地」在中央為內政部營建署職權,但還是由地方來管,程序上要透過縣政府送件1897-005,在《濕地保育法》立法1897-004前,鳥會曾正式提案,但沒成功,據說是當時的縣長反對,還沒跨出縣府就被擋下來了。她說,表面上理由是畫的面積太大,但實際上是根本沒有送出去.中央說根本沒看到這案子。

《濕地保育法》有用沒用?

除此之外,若太陽光電真的建設完成,後續的安全、監督環團也令環團質疑,荒野台東節能講師黃建榮指出,知本溪口常是颱風登陸的地方,「這裡本來就是大自然力量最強的地方,這裡是山的隘口的地方,經常會對颱風有致命的吸引力」。

事實上,去年尼伯特強颱登陸台東時,就曾造成知本溪暴漲,強風也造成知本溼地的許多樹木被吹毀。然而,太陽能發電的躉售合約,一簽就是20年1897-007,黃建榮說,20年間,若遭遇到類似尼伯特的強颱,一般的太陽能光電支架,根本禁不起強風,若考量到颱風而使用更強的支架材料,廠商能不能負擔這個成本,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在這些考量下,會不會有廠商願意在此投資,還有很大的問號,黃建榮指出,在地的民團也憂心,縣府會不會藉這個計畫進行地目變更,即便沒有廠商投資,仍會將知本溼地做其它的開發使用;就算有廠商招標,後續監督也是個問題,蘇雅婷說,這整個場域都是電廠,等於租地給人家,他在裡面做什麼你怎麼知道。

我們想要成為真正的人

隨著統治者的更替,知本溼地周圍的卡大地布部落傳統領域逐漸被占有與開發,日本殖民時期,台東開拓株式會社在今古哇岸北邊開闢甘蔗園,國民黨政府則為安置隨其遷台的軍人,將卡那魯汎地區開闢為稻田,讓退役軍人在此耕作。

不過,對於卡大地布部落這片傳統領域最嚴重的剝奪,還是1982年的「知本綜合遊樂區: 捷地爾開發案」,徵收農地、收回河川地,號稱要打造「台灣的狄斯奈樂園」。

「從30年前的BOT案起,這裡就開始完蛋」,高明智說,「當時還是戒嚴時代,部落裡有人反對,就被帶到派出所打一頓,誰還敢說什麼?」

30幾年來,卡大地布部落被排除在海岸旁的這片傳統領域之外,當年「台灣狄斯奈樂園」的夢,到頭來完全只是一場空,財團與政府爭執著這片土地的使用權利,卻不曾對其善加管理,做到一半的開發,廢棄物、廢水,已傷害了這片土地。

「當土地被政治人物玩弄的時候,我們就要站出來抵抗」,高明智說,從知本綜合遊樂區,到太陽光電示範區,政府始終是想要做什麼就做什麼,不顧在此地生存更久的部落與自然。

「我們想要成為真正的人」。

高明智說;面對一再被政治人物玩弄的過往,卡大地布在乎的,不再只是政府想做什麼的諮商同意而已,而是希望部落自主、土地由部落拿回去自己管理。

走在祖先生存的土地上,高明智(右)希望部落能夠自主,「我們想要成為真正的人」。(攝影:梁家瑋)

註解
  1. 明鄭與荷蘭人的戰役發生於1661年到1662年,鄭成功打敗荷蘭人,取得對台灣的統治權;在此之前,荷屬東印度公司,於1624年起,在台灣進行長達38年的殖民統治。1640年代,穩定住在台南(大員)的統治之後,荷蘭人於1642、1643、1645,深入花蓮、台東地區,展開三次的「巡金之旅」。參見李朝成〈荷蘭時期黃金之夢與探索台灣東部之關係〉《台灣原住民研究論叢》第十二期2012年12月。

  2. 河川出海口處,因海上強烈的風浪,造成泥沙淤積,將河口封住,造成河口消失的現象,稱為「沒口溪」。

  3. 行政院於2016年7月到2018年6月,堆動「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其中「短期達標」目標為推動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外,也推動平地的鹽地、下陷區、受污染土地…等,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此外,也有「中長期治本」目標,打算逐步推動地面型大規模開發(參考行政院新聞稿)。

  4. 2012年,內政部提出時,名為《濕地法》,於立法院審議時,改名《濕地保育法》,並於2013年6月18日,加入「一年緩衝」條款後三讀通過;行政院次年公告,於2015年2月2日正式施行。《濕地保育法》定義的「重要濕地」有「國際級」、「國家級」、「地方級」三類,目前(2017/8),計有「國際級濕地」2處(「四草濕地」及「曾文溪口濕地」皆屬台南市),「國家級濕地」58處,「地方及重要濕地」44處(總列表)。

  5. 《濕地保育法》第14條,除「國際級」濕地,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國家級」濕地,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但「必要時,得委由地方擬訂,再報中央定之」;至於「地方級」濕地則「由地方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6. 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位於「國家重要濕地」的各項開發行為皆有「須進行環評」的規定。

  7. 台灣再生能源躉購制度採取「價格管理制度」,政府按不同再生能源發電技術來擬定各種再生能源固定收購電價(參考)。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下,經濟部能源局每年召開「躉購價格審定會議」,並舉行聽證會後,公告「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在目前台電公司獨佔輸電、配電的情形下,由台電公司向再生能源業者躉購電力;公告公式的同時,也會公告,與新的再生能源業者的躉售契約為20年(2017年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