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
文萌樓是反廢娼運動的中心。(資料來源:日日春關懷協會)
1997年,台北市市長陳水扁宣布廢娼,台北市公娼自救會(後轉型為日日春關懷協會)以歸綏街139號的文萌樓為據點,正式展開反廢娼運動。反廢娼運動雖暫告落幕後,文萌樓仍是重要的性權運動據點,2006年更被北市府指定為市定古蹟。然而,在今年(2017)5月16日,最高法院宣判後,日日春卻可能被趕出文萌樓。
1898年,日本政府施行日籍妓女管理制度,台灣公娼制度開始。日本在台北市艋舺、大稻埕劃設娼館,約1924、1925年建立的文萌樓亦是公娼館之一;到了國民政府時期,雖一度宣布廢娼,但考慮來台單身軍人,仍劃設萬華、大同兩個公娼館區;直到1997年,陳水扁宣布48小時內廢娼,引起公娼反彈,文萌樓前公娼官秀琴等組成「公娼自救會」出面抗爭,最終取得2年緩衝,2001年,公娼制度走入歷史。
2006年,北市府將文萌樓指定為市定古蹟,除了建物價值外,北市府也強調,文萌樓是台北都市發展史性產業歷史記憶地區,亦是反廢娼運動中心,特別具紀念意義,而建物內部隔間,反應過去性產業的空間要求,具見證價值;然而,古蹟涉及都更、容積獎勵轉移等高額利益,引起建商、投資客的覬覦,2011年,地產投資客林麗萍、劉順發以330萬購得文萌樓。
事實上,文萌樓的產權狀態複雜,文萌樓於日治時期興建,但因未進行產權登記,在法律上屬於「非經登記建物」(違建),其土地為台銀所有,而地上物所有人,在2011年前屬於朱女所有,長期租給日日春作為會館,2011後,林麗萍、劉順發購得文萌樓,隨即要求日日春遷出。
因文萌樓為古蹟,可透過容積轉移買賣賺取高額利潤,日日春關懷協會秘書郭姵妤指出,林麗萍可透過容積轉移買賣,賺取高達1,800萬的房地產暴利;諷刺的是,文萌樓是因反廢娼運動、妓權運動而取得古蹟價值,但在成為古蹟後,其核心的日日春,卻反而遭趕出文萌樓。
從2011年起,日日春與林麗萍展開長達六年的訴訟,過程中,一審、二審,日日春敗訴,雖最高法院三審時發回更審,但在更一審時,除原提告的「無權占有」外,林麗萍加告日日春「侵權」與「不當得利」,最終更一審也以「侵權」判林麗萍勝訴。今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的重點,則在於到底林麗萍買下文萌樓,能否用「侵權」、「不當得利」來要求原租戶日日春離開?
事實上,日日春一直訴求的,不只是日日春跟林麗萍對於文萌樓民事上的權利爭議,而是文萌樓作為市定古蹟、作為反廢娼運動的「文化資產公共利益」。試問,若沒有日日春的文萌樓,是否還有其文化價值? 或僅只是一個空洞洞的日治時期建物?
然而,在法庭上,「公共利益」從來不是攻防考量,在2日的言詞辯論上,法官關心的重點,也不是日日春、文萌樓、性產業、反廢娼運動的歷史性與社會意義,而聚焦在民事上的爭執,辯論最後,法官當庭宣布5月16日將進行最終宣判,在聚焦於民事上的私有財產的處分關係的法庭上,日日春並不樂觀;郭姵妤也自承,從一開始日日春就很清楚,作為承租戶的日日春,在法律上絕對是處於劣勢。
但除了日日春與林麗萍的「民事爭議」外,是否能有其他空間,使「公共性」能在其中扮演角色? 過去在柯文哲上台後,台北市都發局局長林洲民、文化局長倪重華都曾表示,將採「公辦都更」的方式來處理文萌樓爭議,但在2015年6月的「文萌樓保存專案會議」,市府政策大轉彎,公辦都更計畫取消,強調要「因地制宜」、「彈性」。
除了北市府公辦都更大轉彎外,郭姵妤直指,現在困局的始作俑者,是當初文萌樓轉手時,北市府文化局放棄古蹟優先承購權,才導致文萌樓落入私人投機客的手裡,後續才導致一連串的文萌樓爭議,現在文化局應站出來,負起該付的責任;但言詞辯論時,文化局僅派出一個股長旁聽、把問題帶回去,無法給出任何承諾。
文萌樓與日日春從來不只是一個屋主、承租客之間的民事契約爭議,而是一個關於反廢娼運動歷史、市定古蹟的公共利益之爭,在此,文化局責無旁貸;郭姵妤最後向文化局局長鍾永豐呼籲,文化局應趕緊負起責任,立即與林麗萍協議價購文萌樓,或具體規劃依《文資法》接管、強制徵收文萌樓等公權力介入的處置方案,才能讓歸綏街139號不會僅剩一個靈魂被掏空的空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