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權停審前 亞泥搶先展延20年 立委、環團齊聲痛批
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報導

立委林淑芬批評,經濟部對於亞泥延展不但知情還意圖隱瞞,要求撤銷亞泥通過展延的處分。(攝影:侯百千)
20日經濟部長李世光才剛承諾「暫停礦業展延核定半年」,不出三日,環團就接獲民眾爆料,早在一周前亞泥的太魯閣新城山礦場,就通過展延,讓亞泥採礦權再延20年。為此立委與環團今日(3/23)召開記者會,要求經濟部撤回礦務局許可亞泥展延的處分,讓亞泥可受未來即將修正的《礦業法》規範。



礦老闆為所欲為 《礦業法》怎麼了?
焦點事件記者陳品存報導

今地球公民基金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立委林淑芬辦公室再度呼籲蔡政府應大修《礦業法》,認為不該再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對資源開發利用低度管制。(攝影:陳品存)
環保署今(2/22)下午舉行環評審查會議,審查利英工礦環差案,最終依照1月19日環差專案小組之建議,做出利英工礦必須重新進行環評之結論。利英工礦今未出席環評會議,嗆環保署將進行行政訴願。



利英工礦與《礦業法》漏洞
利英工礦自1971年取得礦權,於花蓮秀林鄉的礦場開採大理石,至1999年,礦業用地核定範圍的礦源被採盡,變更礦業用地重新進行環評並通過,2012年,環評通過的露天開採範圍再度採盡,利英工礦申請變更開採方式,並獲經濟部礦務局核准,由原本的「露天開採」改為「地下室柱法開採」,而礦務局引《礦業法》第4條第13款「礦業用地:指經核定可供礦業實際使用之地面。」,認為僅有坑口及地面需要進行「礦業用地核定」,不把地下及坑道視做需要核定的範圍,由於不需核定,業者可不通知土地所有人,也不需取得同意,只要變更開採方式,就可以繼續挖礦。2012年起利英工礦便持續以地下室柱開採法進行開採作業。
此項變更經濟部直到2015年才將『變更內容對照表』函轉至環保署,但此開採方式、位置、數量變更幅度太大,環保署重新審查利英工礦的環差報告,於2017年1月19日環差專案小組做出建議,利英工礦應重新進行環評。2017年2月22日環保署環評大會,決議依照專案小組建議要利英工礦重新環評。
利英工礦環差大事紀
1971 取得花蓮縣秀林鄉大理石礦區開採之礦權
1999 原區域礦原採盡 通過環評得以變更礦業用地
2012 利英工礦採盡原通過環評範圍 經濟部核准變更開採方式 由露天開採改為地下室柱法
2015 經濟部轉送利英工礦「變更內容對照表」至環保署 遭環保署駁回 認為須重新核定
2016 經濟部引礦業法 僅地面、坑口需進行礦業用地核定 意即放任業者隨意地下挖礦
2017.01.19 利英工礦申請環差 環差專案小組建議重新環評
2017.02.22 環評審查會議決議 確認利英工礦重新環評

2012年起利英工礦便利用《礦業法》疏漏,僅以變更開採方式,在經濟部特意護航下,想開挖哪裡就開挖哪裡,直到今天才在環保署的環評審查會的決議下,令其必須重新環評,今地球公民基金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立委林淑芬辦公室再度呼籲蔡政府應大修《礦業法》,認為不該再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對資源開發利用低度管制,並批評現法僅重業者權利,卻對土地環境、人權造成傷害。
立委林淑芬也將在3月提出長期與民間各團體討論下所完成的修法草案,並開始為修《礦業法》在立院內進行連署。目前《礦業法》哪裡有問題?我們也整理出目前礦業法主要問題條文與爭議事件。
《礦業法》問題條文
《礦業法》第31條
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
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
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
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
四、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
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善之情形。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將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駁回,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者,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求相當之補償。前項損失之範圍及認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同等於礦業獨大條款,架空其他主管機關權責,使礦權展限除非符合法規指定的幾種情況,其他主管機關均不得駁回,礦權展限對礦業業者來說相當容易。
爭議案件:萬達鑛業案(相關條目:台灣水青岡與萬達鑛業)
《礦業法》第47條
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問題:侵害人民財產權,若礦業業者與土地所有人協商不成,僅需提存一筆錢就可以合法佔用土地進行開發。
爭議案件:亞泥新城山礦場案
《礦業法》第4條第13款
礦業用地:指經核定可供礦業實際使用之地面。
問題:由於礦業法對礦業用地之定義僅有「地面」,因此礦務局認為地下坑道開採不需要經過礦業用地核定,一旦不需核定,業者無須告知土地所有人亦不需經過同意就可以進行地面下之開採。
爭議案件:利英工礦案(相關條目:利英工礦與《礦業法》漏洞)

《礦業法》近年來因被認為多項條文充斥漏洞而飽受批評,日前立院經濟委員會召委高志鵬表示,本會期將把《礦業法》修正案排入議程,希望儘速完成;而3月20日時,立院經濟委員會針對《礦業法》檢討,質詢礦務局與經濟部官員,當時立委蘇治芬提案,要求即日起半年,凍結所有國有林地礦權展延審核,以待《礦業法》修正案完成,當日也獲得經濟部部長李世光在立法院承諾。
但不出三日,環團就接獲太魯閣當地居民爆料,指出礦務局早在3月14日即對亞洲水泥的太魯閣新城山礦場核發展延,讓其得以再展延採礦權20年,也就是說不受李世光20日所承諾,凍結半年審核展延的限制。
環團指出,經濟部與礦務局之所以迅速通過展延,是為亞泥護航,為其趕在修法前先行通過審查,以免未來受新版《礦業法》規範。20日李世光在立法院受質詢時,面對亞泥或其他礦場問題,都僅以「還在審查中,不便評論」帶過,現在卻傳出早已通過亞泥展延許可,有欺瞞國會的嫌疑,讓多位立委都大為光火。
立委林淑芬指出,20日當她質詢經濟部長李世光「有哪些礦區會受到影響」時,部長回答「委員你心裡想的跟我想的是一樣」,意圖含糊其辭,不久後才爆出來經濟部早在14日就已通過亞泥展延,現在看來根本是有意欺瞞國會。林淑芬說,亞泥採礦權有效期限至2017年11月才到期,現在撤銷對業者毫無傷害,要求經濟部立即撤銷決議,將亞泥展延的許可撤銷。
「非常生氣,氣到無法主持會議」,高志鵬表示,這樣的偷渡方式如同打臉了立委,公然欺騙立委、藐視國會,他預告下周開始將每周要針對《礦業法》排專案報告,直到將事情弄清楚為止。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也表示,在礦務局與經濟部的護航下,亞泥展延無視於當地太魯閣族人的知情同意權,而且一展延就是20年,「免告知」、「免同意」、「免環評」,應儘速修改這樣霸道的《礦業法》。
亞泥太魯閣新城山礦區從1957年開始生效,至今已開採60年,原採礦權期限至2017年11月,期間未曾有過任何環評,而若通過這次展延,有效期限則將延至2037年11月,得以連續開採近80年。

立委與環團合辦記者會,齊聲批評經濟部礦務局。(攝影:侯百千)

蠻野心秘書長謝孟羽指出,礦區危及居民安全以及傷害太魯閣族人權益。(攝影:侯百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