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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人團法》修法 仍維持管制</sup> 內政部:像雜交團體自然不予登記

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報導

內政部社會團體科科長陳永福表示,未通知社運團體純屬疏忽。(攝影:侯百千)

你知道嗎?

《人民團體法》是什麼?

《人團法》原名《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不管社會團體(各式協會等)、政黨或職業團體(例如會計師公會)皆歸《非常時期人團法》規範,1942年制定後,配合1949年政府頒佈的戒嚴令、戒嚴相關法規,控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

隨著台灣民主運動發展,《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於1989年先修正為《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與1987年通過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1988年通過的《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合稱延續戒嚴體制的「國安三法」。之後,《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又於1992年正式修正為《人民團體法》。

雖從「非常時期」、「動員戡亂」時期法律修正為一般法律,但人團法中許多條例仍遭批評帶有威權時期的壓迫、威嚇,箝制人民結社自由,例如人民成立團體仍採「許可制」,而非「報備制」,近年仍有團體因名稱太具批判性而受刁難,其他如頻率、出席人數、向政府報備程序等,皆有諸多嚴格規範,且賦予行政機關過大裁量權。

民進黨政府去年(2016)上台後,決定訂定《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政黨法草案去年送入立院,遭國民黨杯葛,尚未排審,《職業團體法》內政部仍在研議中。《社會團體法》的部份,內政部表示將從《人團法》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對設立門檻、團體名稱、工作人員職稱、理監事人數等也不再作過多限制,預計草案完成後,下個會期送立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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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日(2/6)開《人民團體法》修法說明會,卻遭到場外民間團體抗議,民團批評這次的說明會對人民團體有「差別待遇」,非內政部認定的「績優團體」不得進入討論,引起民間團體相當不滿。台權會等團體批判,根據目前流出的草案內容,內政部擬廢除《人民團體法》,改立成《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等三部新法,並把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看似放寬管制,但實際上,人民團體必須成為法人才有公開募款與開立捐款收據等法人資格,然而要成為法人就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登記。

內政部社會團體科科長陳永福出面澄清,今日是因為業務疏忽才未通知到社運團體,並非故意。陳永福指出,今日的說明會是希望將已在大方向確認的草案,讓專家學者與相關團體檢視、討論,而未來若其他團體願意還會再開,今日草案內容也將放到網路上。陳永福也說,內政部在修法大方向也與社運團體相同,就是能夠盡量給予團體方便,所以才從申請制,轉為登記制,但是對於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團體,舉例來說,殺人方法研討會,或是雜交團體等,內政部當然會不予登記,維持最低限度的審查。

台權會秘書長邱伊翎則說,未來會議若是開放式,民團才會參加,但若又是像今日的「閉門會議」,那在意義上還是一樣。「社運團體並非是來討糖吃」,邱伊翎說,政府應在正式推出草案前,積極舉辦各種公開的說明會,更廣納公民的意見,才有可能認知到現行之下公民團體遇到各種人團惡法所受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