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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亂》護理之家照服員納「責任制」?衛福部、勞動部不同調

護理之家業者出席公聽會,要求將護理之家的照服員納入責任制適用。(攝影:林靖豪)

焦點事件記者林靖豪報導

責任制是什麼?

【動態圖】關於《勞基法》84-1「責任制」的種種

《勞基法》84條之1定於1996年,是《勞基法》一體適用(尤其是服務業)的「配套措施」;被認為是造成過勞的元兇,它將《勞基法》中的「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週工時上限(現在是每週40工時)」、「正常工時加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加班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7休1的例假」、「休假(國定假日)」、「女性夜間工作保護」…等悉數排除,幾乎等於《勞基法》中的「工時」與「休假」規範完全不適用。

不過要提醒你注意,要適用《勞基法》84-1是有嚴格要件的,必須是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同時需要有你親筆簽名的同意書,而這份同意書,需要送到地方政府的勞工局審核,也因為地方政府有審核權,對於部份被指定適用的行業,勞動部會制定「工時審核指引」,各地勞工局也會依此訂定自己的規範,利用「審核權」對於各書面同意加以規範,這也等於放棄工時的法律保障,轉變成由行政機關進行裁量。

如果你被告知,或自己認為適用《勞基法》84-1,可能要請你先檢查一下,你的行業是不是在勞動部指定的範圍?你是不是簽過同意書?以及你的行業是不是有相關的規範;過去一段時間,適用《勞基法》84-1的行業正逐漸被限縮,不過,隨著工時縮短,各類資方對政府不斷施壓,未來有沒有可能被擴大的可能,這很難說,拒絕過勞,要求國家廢除這個令人髮指的條款,應該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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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劉建國等人今(1/18)於立法院舉辦「長照人力現況與困境-兼談一例一休對長照人力衝擊公聽會」,現場多數是護理之家業者與團體參與,並認為一例一休將造成其人力成本大幅上漲,要求勞動部比照目前老人福利機構,將護理之家的監護工(照顧服務員)納入《勞基法》84-1條「責任制」的適用範圍。對此,主管長照機構的衛福部與主管勞動條件的勞動部看法分歧,前者認為監護工可一體適用責任制,而勞動部官員則認為護理之家監護工已適用變形工時,責任制並非最好選擇。

衛福部照護司司長蔡淑鳳表示,護理之家的監護工與老人福利機構(長照機構、安養機構等)監護工的工作性質相同,建議勞動部以照顧屬性而非行業別分類監護工,將護理之家監護工一體適用責任制;勞動部次長林三貴則表示,護理之家現已適用雙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相較於其他產業已經很有彈性,業者可以採用變形工時排班,而考慮到產業的勞動條件能否吸引更多人投入,納入責任制不見得是最好的選擇,「不要為了解決一個障礙而設立另一個障礙」。最終,公聽會主席劉建國裁示勞動部在三個月內作出護理之家監護工適用責任制的評估報告。

依照目前勞動部的分類,老人福利機構屬於「社會福利服務業」,護理之家屬於「醫療保健服務業」,而社會福利服務業的輔導員與監護工得適用責任制,不受《勞基法》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時間的限制。而依據2011年勞委會時期公告的「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社福機構輔導員與監護工自2014年起的每月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連同加班一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台灣護理之家協會理事長周矢綾表示,在目前的政策之下,護理之家因不適用責任制,在目前40工時與加班上限46小時的條件下,照服員每月工時上限為220小時,比起老人福利機構每個月少了20個小時,在整體長照人力不足的情況之下,護理之家的排班非常困難,而一例一休通過後,還要再加發休息日加班費,提高人力成本,造成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同工不同酬」。周矢綾認為,政府應將護理之家照服員納入責任制,而非將提高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或造成護理之家排班困難而減低服務,使家屬得不到充分的服務。

相對於今日多數業者團體要求監護工全面適用責任制,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高靖秋在公聽會上則發言指出,護理師在經過10年的爭取之下,才脫離責任制的適用範圍,保障護理師的勞動條件,如果護理之家業者希望將其照服員納入責任制,也要考慮勞動條件的下降是否會導致大家不願意投入長照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