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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教師法》修法第21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