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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怎麼算?

「上班時間:am9:00-pm6:00,週休一日,月薪28,000元」,這樣的工作條件,合不合法?

目前(2018)基本工資月薪是22,000元,《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月薪28,000比22,000多,所以是合法的?答案有那麼簡單嗎?當然不是。

「基本工資」指的是在「不超過正常工作時數上限」的前提下的報酬,每天的「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是8小時,每週是40小時;在上面這個簡單的約定裡,每天9小時,每週上班6天,54小時,都超過了「正常工作時數上限」。

那麼,這個契約違法了嗎?也不是,「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上限」的情形,並非違法,而是要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的標準,發給「加班費」,也就是說,超過「每日8小時」,以及「每週40小時」,還有在「一例一休」下的「休息日」,都要給加班費,而在這個約定裡,28,000元,包含了「正常工時」的工資,加上「加班費」。

而這樣的約定,看似簡單,但因為與《勞基法》的邏輯有所不同,在檢視它是否違法的時候,就有些複雜了。

我們先用最簡單的假設:一個月有28天,也就是4週來看好了。

1天工作9小時,也就是固定加班1小時,1週6天上班,其中5天是「工作日」,1天是「休息日」。5天「工作日」裡,每天固定加班1小時,是5小時,而「休息日」出勤,一律要算加班,所以是9小時,也就是每週加班14個小時,1個月4週,14✕4,是56個小時,這是這個約,第一個違法的地方,違反《勞基法》第36條第2項,「每月加班46小時」的上限。

再來,「正常工作時數」加上「加班」的月薪,是28,000元,那麼在「正常工作時數」內的薪水,是不是有到基本工資呢?這個時候,得要這樣算:我們假設,這個工作的時薪是X元。

5個「工作日」各1個小時的加班費是「(1+⅓)X」元,1個月20天,也就有「(26+⅔)X」元的加班費,4個「休息日」的加班費(休息日工資),前2個小時是「(1+⅓)X」元,後7個小時是「(1+⅔)X」元,1天算下來,是「2(1+⅓)X+7(1+⅔)X」元,也就是「(14+⅓)X」元,4個「休息日」總共是「(57+⅓)X」元,一個月個加班費(「(26+⅔)X」+「(57+⅓)X」)元總和,是「84X」元。

在「月薪制」,「在加班時數上限」內的月薪,是「時薪」乘240,所以是240X元。而「正常工作時數」加上「加班」的薪水,也就是「240X+84X」元,要等於「28,000元」,算出來的時薪(X),是86.42元,再乘以240,得到的月薪是20,740.7元,不到「基本工資」22,000元,這是這個約,第二個違法(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的地方。

這簡簡單單的「上班時間:am9:00-pm6:00,週休一日,月薪28,000元」契約,在《勞基法》規範下,應該被視為「工資已內含加班費」的情形;

事業單位依其事業性質以及勞動態樣,固得與勞工另訂定勞動條件,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關於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給,自勞動基準法施行後,凡屬於該法適用之各業自有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俾貫徹法律保護勞工權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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