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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程序

 

【程序:檢查、診斷(不服可向市、省級職業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工傷認定、醫療期、勞動能力鑑定(不服可向省級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按照中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若要進行職業病的診斷,必須經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而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中國政府針對不同的職業病,訂有不同的診斷標準,而診斷機構需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狀況、勞工的臨床表現與輔助檢查結果進行診斷,是否達到職業病的標準。

勞動者到職業病檢查機構後,會進行臨床檢查,檢驗是否有「疑似」職業病的症狀,若有,則需要進一步的診斷,並確認該症狀與職業間的關係。診斷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診斷機構在診斷過程中,應向用人單位要求提供上述的相關資料,若診斷機構需要了解工作現場的狀況,也可以到工作現場調查,或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單位到現場調查。

若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診斷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診斷證明的30天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若對市級職業病診斷的鑑定不服,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的15天內向原鑑定組織所在地的省級單位申請鑑定。

而若勞動者被確診為罹患職業病,用人單位要向地區的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認定後,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單位與用人單位在醫療期間的醫療費用、工資等給付。

在醫療期結束後,用人單位、職業病勞工或其親屬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進行傷殘等級的評定,一般將這個程序稱為「評殘」。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若不服鑑定結論,可以在接到鑑定書的15天內,向原鑑定組織申請複查,若仍不服,可在15天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若對於省級的首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再向省級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

而經過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後,勞工享有哪些權利呢?職業病屬於中國《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依照中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員工的工傷治療期間,用人單位需按月給付員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最長發放期間是24個月,不過在工傷醫療期結束後,若勞工被醫生診斷為舊傷復發,需要接受治療,則治療期間用人單位也必須給付給員工原崗位的薪資。

而依照不同的傷殘等級,政府的社保單位與資方需給付給員工不同數目的補償與津貼(見「中國工傷保險」條例)。另外,依據中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勞工還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