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彰化廠M16、M17、M22三彰鍋爐許可證於去年(2016)9月28日到期,台化於6月14日起申請展延,彰化縣政府以「應申請異動而非展延」、「燃料生煤成分應符合環評承諾」理由,要求補正,台化雖陸續補正,但堅持申請的是「展延」,而非「異動」,9月底,台化最後一次補正後,彰化縣以「屆期未補正、申請文件與原操作許可內容不符」為由,駁回展延申請。
台化不服,10月7日提出訴願,要求環保署撤銷彰化縣府處分,且彰縣府應直接以2011年許可證內容核准展延。訴願會經5個月審議後,於今年(2017)年3月10日做出決議,因彰縣府事實認定有錯誤、準駁程序有瑕疵等理由,撤銷彰化縣府處分,但訴願會也認為,因未納入環說書中生煤成分、使用量等內容,2011年的許可證有問題,彰縣府不得依2011年內容展延。
訴願決定書內容如下:
- 台化M16、M17、M22分別於1991、1994、1999年運轉,M16、M17並未環評,M22環評時,台化承諾M22生煤含硫量0.87%以下,並在環評書中表示M16、M17為0.84%以下,但在歷年許可證中,均未加入上述標準。
關於M16、M17鍋爐的0.84%以下生煤含硫量,台化表示僅是台化在做M22環評審查時,所描述之實際使用情形,並非承諾,但訴願會認為,該條件是申請開發M22許可之配套,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化長期未履行,實屬違反環評承諾。彰縣府不得依2011原許可證條件展延。 - 訴願會認為,過去許可證展延未納入環評承諾之生煤含硫量,台化與彰化縣政府都有錯。台化在歷次申請表格中,「是否須經環評」的欄位都刻意空白,違反誠實信用及協力義務;彰縣府則是自承環保局綜計科未通知空保科,使空保科核發許可時,不知應納入環評承諾,訴願會認為彰縣府內部橫向溝通已失能,不僅未將環評承諾納入許可證,也未確實監督台化履行承諾。
- 訴願會撤銷彰縣府行政處分的主要理由,是彰縣府行政處分有瑕疵。訴願會認為,台化在到期前已提供補正資料,並非如彰縣府所說的「屆期未補正」,另外,彰縣府以「所送申請文件已與原操作許可內容不符」為由,駁回展延,但處分函主要要求台化應修正申請類別為「異動」,與「原操作許可內容」無關。
- 「無程序正義即無實體正義」,訴願會認為,若彰縣府認為台化有違環評承諾,應依《環評法》先予以裁處,要求台化限期改善,而非自行變更許可證審查標準,當台化不配合縣府提異動申請時,逕自認定台化的申請不符,「其認事用法顯然違誤」。